Re: [新聞] 解套!余正煌律師被要「自己想辦法」調林

作者: liangda (make difference)   2022-11-27 19:32:27
突然想到這個案子,
想到小智之前不是原先想去美國生活?
現在選舉選成這樣更沒理由繼續留在這傷心地?
余律師是不是要追緊點?
理性思考,非鞭屍
※ 引述《mjdrcb (annin)》之銘言:
: 解套!余正煌律師被要「自己想辦法」調林智堅戶籍地 法官調了
: https://attach.setn.com/newsimages/2022/09/29/3847725-PH.jpg
: ▲法官依職權自行調閱林智堅的戶籍資料,余正煌的律師團可鬆一口氣了。(資料照/記
: 者楊佩琪攝)
: 2022/11/11 12:27:00
: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控告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論文抄襲案,一度因為法官要求余正煌律師
: 「自己想辦法」查林智堅的戶籍地址,引發爭議。余正煌的委任律師團11日發出聲明表示
: ,經閱卷得知,法官已於4日依職權調閱戶籍地址,對此表達尊重。
: 日前開庭,余正煌的委任律師表示,法官要求他們需在2周內提供林智堅的真實姓名、戶
: 籍地址等資料,否則駁回訴訟。因要查他人的戶籍資料,需有法院函文,但法官卻要他們
: 「自己想辦法」,引爆法界爭議。
: 律師11日發出聲明表示,已經依刑事訴訟法、歷年最高法院見解自訴要件,將林智堅的姓
: 名、出生年月日、任職新竹市長期間的照片等,陳報給法院。不過也在閱卷後發現,法官
: 已經自行依職權,調閱林智堅的個人資料,對此,律師團表示尊重,也對於釐清雙方爭議
: ,具有高度正向意義。
: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訴狀應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
: 所等足資辨別的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
: ,犯罪的日、時、處所、方法。
: 因此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的特徵,目的
: 在確定所追訴者究係何人。如就自訴狀及其他書狀之記載「在客觀上已能確定所追訴之人
: 時」即難謂自訴程序違背規定。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20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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