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連開88槍台南槍擊案共犯改6萬交保 法官

作者: pitalvlu (pital)   2022-11-18 21:09:22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記者-邵心杰
3.完整新聞標題:
連開88槍台南槍擊案共犯改6萬交保 法官僅認他涉犯湮滅證據罪
4.完整新聞內文:
2022-11-18 21:04廧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上周四(10日)凌晨有人持衝鋒槍掃射學甲工業區一家工廠及市議員謝財旺服務處,
8分鐘在兩地連開88槍,檢方聲押郭姓共犯,台南地院裁定2萬交保並限制住居,檢方抗告
,台南高分院撤銷裁定發回,台南地院晚間再次裁定6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台南地院表示,郭男坦承移動涉案機車,但否認涉犯持有槍枝、子彈及恐嚇犯行,辯稱他
是受他人指使而將機車移動並擦車。然而,羈押聲請書內並無足證郭案發當天凌晨3時騎
乘該機車持槍、彈射擊之人,或與騎乘該機車持槍、彈射擊之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的事證。
縱使郭男對於移動機車目的或請其移動車輛者未能合理交代,仍難認有聲請書所指共同涉
犯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的情形。
台南地院指出,郭男坦承他移動該涉案機車及擦車的行為涉犯湮滅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罪,
且有監視錄影擷取照片等資料可稽,就此部分可認郭男犯罪嫌疑重大,且郭男所指述指使
之人並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之虞。
台南地院認為,郭男所涉湮滅證據罪,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第1款但書所列,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如經具保聲請,不得
駁回;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應准予具保。
台南地院審酌,本案犯案情節、罪嫌刑度、郭男供述及其權益保障等情形,並斟酌郭男身
分地位、資力、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准予郭男提出6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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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審酌,本案犯案情節、罪嫌刑度、郭男供述及其權益保障等情形,准予郭男提出
6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圖/讀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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