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精液塗在女排長牙刷上判無罪 邱國正表態「贊成恢

作者: iamdodolo (.........)   2022-11-09 13:00:37
※ 引述《FA88124 (超弩級☆肥宅)》之銘言:
恕刪
呃...媒體的東西 看看就好
也不是無罪拉
但是起訴法條也很怪
毀損罪
(這本來就是輕罪)
判決書大家看看吧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22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貴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53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貴和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貴和於民國102 年8 月起至同年11月12日止,在陸軍關渡
地區指揮部砲兵營砲一連服役,因細故而對排長胡玫宜不滿
,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2 年11月1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誤載為11日)凌晨2 時許,進入胡玫宜位於臺北市○○
區○○路○○○ 號國軍永春坡營區女性官兵寢室(所涉侵入住
宅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以自慰方式將精液射出後,塗抹至胡玫宜所使用之
牙刷上,致令該牙刷刷毛變色污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
胡玫宜。案經胡玫宜於同年月11日中午12時許返回寢室後,
發覺有異,將其所使用之牙刷送檢驗結果含有精蟲反應,並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胡玫宜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楊貴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33至36頁、
第50至51頁、第61頁)。
㈡告訴人胡玫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偵查卷第46至48頁
、第49至51頁、第77頁)、證人李俊慶、江宗霖、林冠廷於
警詢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37至39頁、第40至42頁、第43至
45頁)。
㈢健安醫事檢驗所102 年11月11日檢驗結果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12月19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見偵查卷第5 頁、第54頁)。
三、論罪科刑
㈠本案有關之法律解釋:
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係指毀棄、損壞他人之有形之動
產、不動產(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文書除外)或致令
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而言;另所謂「毀棄」
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
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
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
其物之效用喪失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61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牙刷原有效用在於清潔口腔,倘牙刷
刷毛有所損傷,縱刷毛尚未變色,常人均會將之丟棄更換,
而被告於前揭時地將精液塗抹至告訴人所有之牙刷上,致該
牙刷刷毛變色,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
77頁反面),則前揭牙刷既曾沾有第三人之精液並因而變色
,自其外觀觀之即屬衛生有疑之物品,衡情與該精液無相關
之人當無將牙刷放置口腔內用以清潔之可能,從而,前揭牙
刷原有功能已有所喪失,附此敘明。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對告訴
人不滿,竟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率爾進入告訴人寢室
內自慰後,以塗抹精液至告訴人所有牙刷上之方式,致他人
物品不堪使用,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惟其於
本案行為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及其自陳大專在學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
見偵查卷第3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考量被告迄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本院卷第8
頁),暨其犯罪情節、手段、牙刷污損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54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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