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彭文正護照遭註銷 前縣長使出看家本領打

作者: annie06045 (小安)   2022-10-31 00:38:24
1.媒體來源:
中時
2.記者署名:
黃麗蓉
3.完整新聞標題:
彭文正護照遭註銷 前縣長使出看家本領打臉外交部
4.完整新聞內文:
媒體人彭文正因為質疑總統蔡英文的博士論文造假,遭到蔡英文提告加重誹謗罪起訴,人
在美國的他因開庭未到被通緝;彭文正日前自爆,因為誹謗使他的中華民國護照遭到註銷
。外交部回應稱,駐舊金山辦事處是依據護照條例辦理,「於法有據」。具律師資格的前
台南縣長蘇煥智認為,外交部註銷彭文正的護照,顯然欠缺正當性,反而讓彭文正成為被
論文門政治迫害的受難英雄形象。
蘇煥智29日在臉書粉專表示,扣留廢止彭文正的護照,合理嗎?外交部引用護照條例第23
條第一項第2、3款規定:「二、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三、經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依法律限制或禁止申請人出國並通知主管機關」,及第24條第2項第2款
,第25條第二項第一款,作為扣留、廢止、註銷彭文正護照的依據。
蘇煥智認為,外交部的解釋,並不合理:
一、目前並沒有一個法律明文規定,被通緝者主管機關應或得扣留其護照。
二、23條第1項第2款並沒有實質構成要件,不能成為法律依據:
護照條例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護照
。這一條規定顯然欠缺構成要件明確性。對於司法機關通知的內容是什麼?並沒有明文規
定,所以該條欠缺明確的構成要件,如何適用?實在是非常奇怪。既沒有明確的構成要件
,又如何能夠得到「不予核發護照」的結論。
三、既然23條第1項第2款沒有實質構成要件,又如何能成為扣留、廢止、註銷護照的依據
呢?護照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應扣留其護照」。
蘇煥智接著指出,第23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者,到底
「應通知主管機關」什麼內容,並沒有明文規定。等於「缺少明確的構成要件事實」,所
以如何能得出「法院通緝就可以扣留護照」的結論?顯然是一個天馬行空的殊連。
蘇煥智得到一個結論,他認為外交部扣留彭文正的護照,並廢止、註銷他的護照,顯然欠
缺正當性,反而讓彭文正成為被蔡英文論文門政治迫害的受難英雄形象。他更質疑外交部
的法律水平不高,但官僚作風卻很盛,是應該好好檢討。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1029002997-260407?chdtv
6.備註:
小小的妨礙名譽罪就被通緝 到現在連護照都沒了 可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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