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開辦的國民年金制度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開辦國民年金的理由及意義」所言
因人口高齡化,且家庭/子女供養老人比例下降
要提供不屬於勞保、軍保、公教保、農保範圍內的國民可以參與的社會保險,並作為其老年生活的經濟基本保障
給付項目為
「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喪葬給付」
以及由原有「敬老津貼」、「原住民敬老津貼」整合成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
在民國100年7月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增加「生育給付」
基本說明完畢,詭異的來了
官方說法很明確指出,國民年金的針對保障族群大多數是無收入的家庭主婦與無工作者等社會弱勢
保障的方式是,要這些人拿錢出來參加保險
哦 當然政府不是白痴,他知道這些人可能沒錢
所以國民年金法15條第2項規定,配偶有幫忙出錢的義務
不出的話可以依法處以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的罰鍰
這部份的立法緣由是說,政府認為所謂的家庭就是無業在家的家庭主婦跟在外工作的先生
妻子好需要被國民年金保障,而政府認為「家務有酬」,所以先生幫繳國民年金本來就是合理應該的
被虧待的家庭主婦好可憐,小氣不幫繳的先生就該被罰
好像有道理啦
但考慮一下,這等於是要這所謂「弱勢者」所在的家庭來承擔「弱勢者」未來保障的責任
說的好像這人不是這個家庭的一份子,不是跟其拿錢一樣
你讓公權力進去家門幫跟配偶要不到錢的人要錢
你政府確定這不是在製造問題?
社會長得不像立法者的幻想
多的是各種分居 離婚 各玩各的 或就同居生子不結婚
彼此之間情感與金錢的糾葛更是沒那麼單純
再來 醫師也屬於國民年金的繳納者
你說醫師會是經濟弱勢?
國民年金法的訂定感覺就是各種搞不清楚狀況
施行到現在更像是滾不起來的龐氏騙局
明年國民年金還要調漲,原本沒上賊船的會願意上嗎?還是就是看準要宰已經上船下不去的人?
如果是要弄錢搞社福,幹什麼不直接加稅就好
弄個國民年金,光立法成本,紙本文書運作,每個月寄信要錢,就要花掉多少額外開銷了?
如果我是定這國民年金制度的人的老闆
一定把這蝦g8亂搞的員工開了,還要私下找人請他吃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