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鄰居陽台抽菸怒提告 法官「二手菸飄隔

作者: shadleheart (海上狸貓)   2022-10-25 09:16:35
※ 引述《rexlin (Some like it hot!!)》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TVBS
: 2.記者署名:
: 林保宏
: 3.完整新聞標題:
: 鄰居陽台抽菸怒提告 法官「二手菸飄隔壁」判賠4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中市一對江姓夫妻居住在社區大樓,但家中時常飄來二手菸,事後發現是樓下羅姓鄰居
: 常在陽台抽菸,與對方溝通、投訴管委會都無效,江姓夫妻只好自行蒐證,並到法院提告
: 。羅男辯稱社區並無禁菸規定,也無證據二手菸是他造成,但法院勘驗影片後,判決羅男
: 敗訴,須賠償4萬元,且不得有讓二手菸飄入江姓夫妻屋內的抽菸行為。
: 法院判決指出,住在9樓的江姓夫妻主張,家中時常聞到菸味,發現是從陽台傳入,事後
: 循著味道追查,發現是住在8樓的鄰居羅男,時常在陽台抽菸,導致菸味從樓下陽台飄進
: 家中。江姓夫妻深受二手菸害困擾,事後僅能自行購入空氣清淨機維持屋內空氣清潔。
: 江姓夫妻在2020年6月,嘗試與羅男溝通無效,事後委託管委會和總幹事協調,羅男仍置
: 之不理,江姓夫妻認為他們深受二手菸所害,其次頻率、時間和次數,已逾一般人社會生
: 活所能容忍之範圍,因此向法院提告,主張羅男需各賠償5萬元精神撫慰金,合計10萬元
: ,並要求羅男於自宅(含陽台區域)內,有菸味飄散侵入他們房屋的抽菸行為。
: 羅男辯稱,管委會並未明令禁止在陽台抽菸,抽菸是個人自由,且某次他不在家,對方仍
: 反映有聞到菸味,主張他們聞到的並非全都自己造成。但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認為,江姓
: 夫妻有提供空氣清淨機數值,一旦羅男抽菸空氣汙染指數就會從20多上升到59不等,的確
: 造成江姓夫妻生活品質和健康不利影響,因此判決羅男敗訴,應給付每人各2萬元精神撫
: 慰金,且不得再有讓二手菸飄進江家的抽菸行為,全案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941590
: 6.備註:
: 讚!!!
哇係新聞中江姓夫妻的台中小江本人啦
自己新聞自己回應
要不是之前發地震廢文字數沒算好被水桶
自己的新聞一定自己貼啊
但告贏就是爽 出桶爽上加爽
推文
「菸蟲們想死自己死別拖鄰居下水」
頭推及每10推66P發到爆
再抽一個推文內容有梗的666P
看到PTT跟各個FB新聞台底下
一堆菸狗邏輯死亡崩潰亂吠
看了真的舒服
補個卦點好了 在提告民事之前
我有先客氣的告知說我會蒐證
寄了存證信函請他別再抽菸
還透過管委會 也請過管區員警道德勸說
但樓下的羅先生還是從頭到尾矢口否認
甚至在群組睜眼說瞎話
堅稱抽菸的人根本就不是他
對我口出惡言冷嘲熱諷 被我告妨害名譽
到了偵查庭上 我就故意先不提交證據
他一樣在庭上大言不慚公然說謊
跟檢察官信誓旦旦說他沒有抽菸
等到最後我才把影音光碟上呈
他直接雞嘴變鴨嘴 馬上說願意跟我和解
但去到調解委員那邊
他老大爺的和解就是願意私下跟我道歉
阿不就好感激你願意跟我道歉耶
幹 笑死人 我要你的私下道歉幹嘛?
想當然最後就是破局
且開完偵查庭也都知道我有證據了
他老大哥一樣照抽無誤
這種人不是欠告欠教訓是什麼
也很幸運這次遇到好的優質法官
雖然開庭時
法官也是希望我們能和解講開就好
但樓下的態度就是在那邊東扯西扯
一下說是因為我腳步聲很大很吵
一下又說我直接在群組標記他害他沒面子
不然他原本都會去樓下吸煙區抽
是因為上述原因他不爽才會改成直接在陽台抽煙
到底在公三小朋友
第一次看到有人這麼喜歡被打臉
我都蒐證一年多去了大哥
何況你豪洨的那些理由
也不能合理化你陽台抽菸
造成我困擾的這件事好嗎
雖然賠償金目前感覺還得走強制執行
才有機會拿到
但還是很感謝這次台中地院的法官
判出了這次優質的判決 讓眾多新聞台報導
順便簡單回應一些前幾篇的推文跟疑問好了
Q1:
四萬而已好便宜 繳完可以爽爽抽了
A1:
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1 項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意思是他已經被法院禁止在陽台抽菸的行為
他如果再繼續抽 我就一樣蒐證呈報法院
三萬到三十萬的怠金 你一直抽就一直罰
你這麼有錢要貢獻給國家
我就也當在為全國人民謀福利 開心
Q2:
陽台是平行的,怎麼蒐證?
A2:
方法是人想出來的
當你可愛的女兒出生
在客廳聞到菸味會爆哭
被逼到他媽受不了
自然會想出辦法解決
有在考慮之後拍YT教學
造福所有受鄰居二手菸害所苦的人
簡單來講就是自拍棒+運動攝影機搞定
當然畫質跟夜拍效果要選好一點的
Q3:
這樣蒐證不會有侵犯隱私權
還是妨害秘密罪的問題嗎?
A3:
刑法第 315-1 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有看到條文中第一項跟第二項
最前面的兩個字嗎?
「無故」「無故」「無故」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我是無故嗎
另外他也有提到被我侵犯隱私權的部分
以下主張屬個人見解,有錯請鞭QQ
第一,陽台區域屬於半開放空間,並非什麼非公開場合,因此並沒有所謂隱私權的合理期待可能。
第二,我是為了維護我的居住安寧權,在請管委會協調及寄送存證信函告知後,盡了我所有的努力之下仍然被置之不理的情況下,不得不為之的正當防衛行為,並非無故,因此我認為是可以阻卻違法的。
當然他如果要告我還是得陪他跑法院
但我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且我也沒在怕跑法院的嘻嘻
大概94醬
感謝認真看完的各位大大
是說感覺機率不高 那就來立個Flag好了
到時妨害名譽如果起訴或是告贏
再來發一篇文慶祝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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