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練習生曠課交男友 台中經紀公司求償180

作者: Supergreen (Hi)   2022-10-10 12:06:54
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陳宏睿
3.完整新聞標題:
女練習生曠課交男友 台中經紀公司求償180萬 法官駁回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市陳姓女子是經紀公司旗下練習生,從15歲時即簽約,由公司培訓,不過2017年間因
有交男朋友、連續曠課3次以上狀況,業者認定有違反合約情形,除了終止合約之外,還
向陳女求償180萬元,不過法官審酌合約後認定,合約非「絕對禁止」男女交友,判免賠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25歲)在15歲時就與一家經紀公司簽約,擔任練習生,由公司培養
各項才藝、安排活動,但業者指控,陳女在2017年9月間,以書信抒發欲離開公司的情緒
,更在同年月連續曠課3次以上,且另外有私下結交男女朋友的情況,認定違反合約規定
,同年10月16日通知陳女終止合約,並求償180萬元。
陳女則辯稱,沒有違約情形,除了業者同意的休假之外,她都有到公司直播,沒有曠課或
拒絕參加活動的狀況,另外,公司限制交友的約定,也違反民法,應屬無效,而且業者主
張,每年需以30萬元計算賠償費用,與業者實際支出培訓她的費用僅13.8萬相比過高,若
法官認定有違約,也應酌減違約金。
法官審酌,根據證人說法,陳女沒有不遵守業者安排、參加活動情形,雖然業者指控陳女
有私下結交男友的情形、影響培訓工作,不過按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善
良風俗者無效,而根據業者的契約「第6條」,條約僅寫到「乙方應避免男女感情的交友
情況」,並非「絕對禁止」。
另外,合約中雖寫到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從事業者所排定的「第6條」約定所示者,業者得
終止契約、請求賠償,該第6條可區分為2部分,其中第1項至第8項是規範契約期間內,業
者安排的商業或訓練活動而為約定,第6條第9項各款則是針對練習生的個人行為而為規範

法官指出,第6條規定的活動、行為,參諸前後文義,都是指業者得從中獲利所安排及推
廣的活動或行為,而契約第10條第3款定拒絕從事由業者排定的「第6條所示行為」,應僅
限於拒絕從事由業者所排定「第6條第1項至第8項所示之活動或訓練等行為」,並不包括
「第6條第9項之個人規範行為」在內,所以不能截取第10條的字面記載,就認定只要有違
反契約第6條各項約定者,都可以終止契約、請求賠償金。
法官認定,業者以陳女結交男友為由,逕行主張終止契約及要求賠償,沒有根據,判陳女
免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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