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控偷200元耳機 收判決書隔天陳屍百貨

作者: 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   2022-10-07 03:16:06
※ 引述《ssbbkk (it's ok)》之銘言:
: 我是手黑心不黑的“黑手律師”(同名粉專)
: 先說結論,我認為法院判的沒錯
: 一,只有不利被告的事證尚未達到有罪判決門檻,也就是尚存有合理懷疑,才有無罪推定
: 的適用。
: 二,別說什麼以死明志之類的鬼話,我也可以說是犯嫌認為他都願意賠償店家耳機費用了
: ,為什麼法院還要追殺他重判四個月,因此承受不了壓力才選擇離世。
: 三,店長的證詞中,完整敘述了犯嫌下手行竊的過程,若無監視器畫面,店長如何得知上
: 情?雖然判決內沒有監視器影片的勘驗筆錄,但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對事實認定並無影響
: 。
: 四,或許囿於畫面解析度而未能清晰辨識犯嫌的五官,但犯嫌祖母的證詞提到機車是被告
: 在使用,影片中人士的外觀輪廓與犯嫌相似,恰好補足了這一塊。
: 五,犯嫌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以及犯嫌有去找店長表示願意賠償等等,雖然判決內有提
: 及,但我認為這不是證明犯嫌犯罪的積極證據(有罪證據憑前述三,四點已經足夠),只
: 是作為判決理由的補強而已。
: 題外話二點
: 一,別說為什麼店家不願意接受和解,犯嫌要求的和解條件是讓店家改變說詞,從被竊改
: 為自行遺失,若店家同意,反而會有誣告及偽證的刑事責任。
: 二,國民法官法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適用於因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將來中籤的國
: 民法官都有機會當法官下判決,面對類似存有爭議之案件,再也不是只能當鍵盤法官囉!
我報案之後,被告在同年8月間有到店裡找我,說要跟我談和解的事,被告說他願意賠償,並要求我跟警察說是店內自己遺失而沒有被竊之事,但我沒有同意,被告8 月份來找我時也是騎機車,當時騎的機車跟案發時相同等語(參見警卷第11頁至16頁,偵卷第11頁至12頁);證人即全家超商草狀元門市店員賴碧純於警詢中證述略以:被告在8 月間確有來到我們店內找店長,似乎是談論偷竊的事情,但詳情我不清楚(參見警卷第23頁至24頁,偵卷第13頁至14頁)。
黑心律師您好
您不覺得這段怪怪的嗎?
店長報案之後,警察根本還沒去找被告
被告不知道從哪邊聽到風聲
所以去找店長談和解
之後騎機車去談和解的錄影被拿去當證據證明是他偷的
這邏輯怪怪呀!況且也沒拍到車牌
只拍到同型機車跟同樣的安全帽
這樣算什麼證據?
再說證人是被告的阿嬤
身為阿嬤幹嘛要說出對自己金孫不利的證詞?
會不會證詞全遭到警察誘導?
阿肥我還看過
警察是怎樣讓證人指認的
他直接拿六張照片讓證人指認
但是裡面只有被告是胖子
其他五張都是正常或偏瘦的體型
警察在讓證人指認前
說了一句「監視器拍到的竊賊是一百多公斤,你們證人要確認好體型」
指認的筆錄上,
指認特徵還有寫「體型」
這樣指認,就算不是目擊證人也會指認被告是竊賊
你們看看林金貴的案子
四張照片裡面
另外三張都是證件照
只有林金貴的照片是半身照
然後雙手戴手銬
那麼目擊證人在案發後約半年去指認
還是馬上會指認林金貴
(林金貴案子最近再審改判無罪)
還有張月英的案子
證人也說看見張月英的安全帽跟肇事逃逸的人的帽子顏色一樣
過了十年
張月英再審成功
才發現目擊證人把車牌抄錯
M抄成N
害她變成犯人
當時判有罪的理由也是安全帽顏色一樣所以是同一個人
不過張月英聰明
她說她從來沒有想自殺
因為自殺
狗官也不會傷心
不信你們看台南地院李杭倫法官
二十多年前亂判,害死盧正
9月7日是盧正的忌日
她都沒去上香
有興趣的人可以上網查「盧正+錢建榮法官」
就知道錢法官已經看完全部卷證資料
證明李杭倫判錯了
可是李杭倫還繼續升官黨庭長
到現在沒有跟受害人家屬道歉
: ※ 引述《Assisi (Francesco d'Assisi)》之銘言:
: : https://reurl.cc/xQMXqZ
: : 判決書如上
: : 我國刑法認定時應採無罪推定
: :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 : 1.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 2.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 這法條相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 羅子俞
: : 應該很清楚才是。
: : 這件案子採用的證據如下
: : 1. 全家超商草狀元門市店長林宇富 的證詞
: : https://goo.gl/maps/4pK9TCqcFQ8zHgxx7
: : 案發當天清點貨品時發現少了一副耳機,價值 299 元。他看了監視器,發現有男子
: : 下午三點半出現在店裡,買咖啡時順手牽羊摸走了耳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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