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張姓實況主網路散布謠言 違反社維法罰300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22-10-06 23:46:41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M,111%2c%e9%87%8d%e7%a7%
a9%2c133%2c20220930%2c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3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張葦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9月13日新北警莊刑字
第11140727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葦航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8月1日。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巷0號(網際網路中)。
(三)行為:被移送人以帳號「國棟(wayne75525)」,於Twitch(圖奇)遊戲影片串流
媒體平台直播中,張貼公告「我講一件一定會發生的」、「蔡英文死了」等語,以此方式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網路擷取畫面。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總統府政風處函。
三、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
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
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
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以成立。經查:被移送人於上揭
時、地張貼公告上述文字內容乙情,已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並有網路擷取畫面
附卷可參,雖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另辯稱:因為那個時候大家都在討論印度神童,我只是單
陳跟著預言一件事,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思云云,然被移送人身為智識健全之成年男子,
稍加查證,即可知其所發布之貼文內容當與實際情況不符,卻率然不顧,逕自予以散發傳
佈,進而提供予圖奇串流媒體平台直播中之不特定多數人觀閱瀏覽,已足認被移送人主觀
上具有散佈「蔡英文死了」訊息之故意,且此訊息內容,足以使見聞之民眾心生恐慌,擔
憂現任總統「蔡英文」是否突遭變故身亡,致國家產生動盪,因而有害於公共安寧。故核
被移送人所為,已合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要件,自應依該規定予以
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
,及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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