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立院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 警遇4情況

作者: holiybo (米羅)   2022-09-30 17:50:20
立院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 警遇4情況可直接開槍
自由時報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規範調查小組設
置及國家賠償範圍,以保障員警在維護治安時使用警械的正當性。
2019年7月發生鐵路警察遇刺案,政院版「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在2020年5月8日送達
立法院,同年12月28日經內政委員會完成初審,之後再無進度。台南上個月發生殺警案後
,再度掀起社會推動修法的呼聲。
三讀條文放寬警械使用範圍,明定若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
他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針對警械使用時機,三讀條文載明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
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
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
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三讀條文並增訂調查小組的設置,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
,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的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的使
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三讀條文新增,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
的保護或戒護。此外,警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
諮商輔導。
至於國賠範圍,三讀條文規範,警員執行職務時違反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若警員行為出於故意,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另,警員依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三讀條文新增,有可歸責該第三人的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074822
警局:我只負責輔導,該跑的法院你還是要去跑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