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被控偷200元耳機 收判決書隔天陳屍百貨

作者: ssbbkk (中不疚於自己)   2022-09-29 21:56:00
我是手黑心不黑的“黑手律師”(同名粉專)
先說結論,我認為法院判的沒錯
一,只有不利被告的事證尚未達到有罪判決門檻,也就是尚存有合理懷疑,才有無罪推定
的適用。
二,別說什麼以死明志之類的鬼話,我也可以說是犯嫌認為他都願意賠償店家耳機費用了
,為什麼法院還要追殺他重判四個月,因此承受不了壓力才選擇離世。
三,店長的證詞中,完整敘述了犯嫌下手行竊的過程,若無監視器畫面,店長如何得知上
情?雖然判決內沒有監視器影片的勘驗筆錄,但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對事實認定並無影響

四,或許囿於畫面解析度而未能清晰辨識犯嫌的五官,但犯嫌祖母的證詞提到機車是被告
在使用,影片中人士的外觀輪廓與犯嫌相似,恰好補足了這一塊。
五,犯嫌無法提出不在場證明,以及犯嫌有去找店長表示願意賠償等等,雖然判決內有提
及,但我認為這不是證明犯嫌犯罪的積極證據(有罪證據憑前述三,四點已經足夠),只
是作為判決理由的補強而已。
題外話二點
一,別說為什麼店家不願意接受和解,犯嫌要求的和解條件是讓店家改變說詞,從被竊改
為自行遺失,若店家同意,反而會有誣告及偽證的刑事責任。
二,國民法官法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適用於因犯罪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將來中籤的國
民法官都有機會當法官下判決,面對類似存有爭議之案件,再也不是只能當鍵盤法官囉!
※ 引述《Assisi (Francesco d'Assisi)》之銘言:
: https://reurl.cc/xQMXqZ
: 判決書如上
: 我國刑法認定時應採無罪推定
: 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 1.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 2.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這法條相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 羅子俞
: 應該很清楚才是。
: 這件案子採用的證據如下
: 1. 全家超商草狀元門市店長林宇富 的證詞
: https://goo.gl/maps/4pK9TCqcFQ8zHgxx7
: 案發當天清點貨品時發現少了一副耳機,價值 299 元。他看了監視器,發現有男子
: 下午三點半出現在店裡,買咖啡時順手牽羊摸走了耳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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