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學霸男醫多次同床女摯友 這回他因

作者: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22-09-26 23:37:0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664 號刑事判決
㈣被告係醫事從業人員,現於●●●●●●醫院●●●●擔任精神科住院醫師(見本院卷
第23頁、第116頁),則被告工作上均須與病患接觸,並向患者及家屬講述病況及相關治
療方式,顯然並非不擅於溝通及表達之人,然被告對於A女所詢問其案發時是否僅係想要
找人發洩情慾或因喜歡A女而想要與A女有進一步之親密接觸,卻置之不理,依被告之智
識程度,難認被告係不懂A女之真意,基此,堪認被告無意與A女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
甚明,否則被告當可在A女詢問其當時為何要對其為侵犯行為時,向A女解釋其對A女有
異性之好感或有特別之情愫,惟被告卻未依此而為,反刻意地不與A女聯絡,此益徵案發
時被告主觀上確有乘人不及抗拒而對A女為性騷擾之犯意無疑,被告所辯其以為可以與A
女有進一步之關係才撫摸A女云云,洵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至A女之前雖與被告有過同床共眠之情,然此係A女相當信任被告後,才如此放心與
被告同睡一床,業據A女證述如前,易言之,縱A女與被告共床而睡,被告當不得在未探
詢A女真意下即任意觸碰及撫摸A女之身體隱私部位,且A女在案發時不知被告是否有意
要與其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事先又未向A女傳達類似之意,事後復對A女之詢問
不予理會,則被告顯係基於對A女性騷擾之意所為,此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辯護人所
辯:被告因為之前有相類似之經驗,以為可與A女有進一步之發展,而為本案行為,其主
觀上並無性騷擾之犯意云云,當非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洵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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