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

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   2022-09-23 16:10:15
※ 引述《Skyblueway (Sky)》之銘言:
: 行文資策會要高虹安資料? 柯建銘:未侵權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 民眾黨新竹市長參選人高虹安近期捲入論文風波,也傳出民進黨團行文資策會,要求提供高
: 虹安任職期間參與的所有計畫、申請出國次數等,並在3天內函復,民眾黨團則痛批這是侵
: 害工作權。對此,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最重要的是法律層面的問題,資策會那天說高
: 沒侵權,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第二也要了解高虹安在資策會工作幾年,大概如此而已
: 。
: 高虹安捲入博士論文抄襲疑雲,她20日開記者會出示校方文件自清,強調有引註資策會的論
: 文來源,但遭抓包出示的參考文獻是「事後加工」。民進黨新竹市長參選人沈慧虹競辦發言
: 人、市議員劉康彥22日質疑,有沒有授權書,一翻兩瞪眼,不需顧左右而言它,沒人在意高
: 虹安的學歷,而是做人的誠信,明知故犯的品德問題,新竹人更在意這個。
: 論文風波越演越烈,更傳出民進黨團行文資策會要求提供高虹安任職相關資料,對此,林靜
: 儀表示,資策會不是完全的民間組織,當時的專案又是經濟部委託,立委當然有權限確認當
: 時的狀況,這畢竟是國家的薪水、研究案,就像農委會的案子一樣,光是委員在質詢相關單
: 位也要做一些準備,不然怎麼做回答?
: 對於高虹安捲入論文風波,柯建銘指出,自己是看到鏡週刊才知道,鏡週刊那邊有什麼資料
: 我不清楚、也不適合去打聽。
: 柯建銘表示,有行文給資策會請他們好好回答一些問題,最重要的是法律層面的問題,資策
: 會那天說高沒侵權,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第二也要了解高虹安在資策會工作幾年,大
: 概如此而已。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923/2344114.htm
喔~~
法律上站不站得腳不是你說
是由掌管司法權的法院來終局認定
有問題你就告發嘛~~
用一個國家之力量打一個小女生
任何人都看不下去
首先喔~~我先講幾個概念
一、立法院調閱權主體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
立法委員「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
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
,以符憲法關於立法委員集會行使職權之規定,受要求之機關
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
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例如(略)檢察官之偵查(略)其對外獨立行使
職權,亦應同受保障。(以下略)
故如(略)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
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
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https://imgur.com/fLnWmFY.jpg
這個是講什麼?
講你是立法委員或黨團沒錯
可以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
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
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另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也規定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
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
資料。」
大概就是你去調閱原本或影本的不同
以院會或委員會為調閱權主體也會不同等等
但是有沒有調閱文件調查權?
依據上開的解釋
不論是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
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
均須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始得行使文件調閱權
所以是這樣喔~~
https://i.imgur.com/zEDWQbF.jpg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去函
給資策會去要高虹安在任職期間業務執行概況等相關資料
這個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
為什麼~~
因為單一立法委員或民進黨黨團尚非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主體~~~
我看隔壁版有宅宅誤會啦
解說一下
此外
印象中有教授主張應該賦予黨團有行使調閱權的權力~~
喔~~那就請你叫教授給你背書~~
記得教授頭銜具名一下啊
給我尊敬尊敬啊~~~~
二、立法院調閱文件範圍
再來~~
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對於立法院之行使文件調閱權
另增加以下限制~~
1.應與其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連:「必須基於與議
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
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
2.不得調閱偵查中之相關卷證。偵查終結後,經不起訴處分確
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例如檢察實務上之簽結)
之案件,除涉及另案偵查者外,則可經院會決議而調閱卷證
原本。
這點跟本件比較沒關係~~
3.調閱與偵查卷宗文件原本內容相符之影本,應經立法院院會
決議。
https://imgur.com/Vj0CnMo.jpg
你看喔~~
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則要求
必須基於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
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
這個大概是針對通案來處理
不是對於個人
然後你再看看
https://imgur.com/zEDWQbF.jpg
好啦~~好啦~~~
就算你符合經院會決議或有經委員會決議好了
那你調查的目的是
據媒體報導顯示,高虹安曾於資策會任職研究期間,
涉嫌利用資策會研究成果獲取個人博士學位。
查資策會當時是由經濟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為了解資
策會研究人員相關內控管理機制及經濟部督導情形之
問政需要,要求儘速提供相關資料。
我看到快笑死~~~~~
這不是法律案
這也不是預算案
然後呢~~
這也不是對於對什麼考試委員
監察委員
還是大法官的同意權
完完全全是針對高虹安這個人
就要她在該法人的任職期間
工作項目跟金額
出國次數
申請在職進修等資料
這那有符合法律的要求~~~~
還不是因為她要選舉所致~~~
三、調閱期間限制
就算你上面條件全部符合好了
或者只單看這個條件
你看一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5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
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
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https://imgur.com/Vj0CnMo.jpg
哈哈~~
你限人家3日內要函覆說明狀況
很急喔~~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在立法院混這麼久了
一點警覺都沒有~~
早一天拿到資料
新聞媒體帶風向
然後網路臉書側翼再洗一波
晚上名嘴電視再洗一波
再反覆幾次
政敵民調下降
很爽喔~~
而且雙標就這樣
自己機密還可公文保存30年
打死就是不拿出來~~
別人就3天
還不快一點!!!
哈哈~~
民進黨示範給各位看什麼叫國家機器動得很快~~
年底知道怎麼投了吧~~
看不懂亂投一通
那就是自己命賤了~~
四、結論
所以是這樣喔~~
簡單整理一下
調閱主體
不論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
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
均須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
始得行使文件調閱權~~
民進黨黨團尚非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主體~~
此外~~
所調取者
必須基於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人事同意權案等
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
這樣才可以為之
高虹安個人在該法人的任職情況並不符合這個條件
更何況是據媒體報導
媒體報導你腎虧~~
我還要不要幫你找醫生啊
再來~~
時間也不對
太短
限制在3日內回覆
可知是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總之喔~~
照上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跟法律規定
這個函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以是這樣~~~
不要理他
加油~~
資策會要扛住壓力啊~~~~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嘶~~~~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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