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告性騷擾防治法告得成嗎

作者: BaoLiao5566 (包先生)   2022-09-09 17:46:03
我家裡有兩個未成年小孩 加上我和我老婆
我們之前在臉書以及 YouTube 看到某人從廁所隔板上方偷窺別人上廁所的畫面
該影片完全沒有加註該動作不雅請勿模仿等警語或設立18禁
請問有沒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刑法第 235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及 91 條呀?
如果跟檢警告發並跟該人所屬的「法人」申訴 請問告得成ㄇ
另外這種從廁所隔板上方偷窺的行為算是猥褻嗎?
有掛否?
性騷擾防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
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3 條
(第 5 項)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
組織。
第 7 條
(第 1 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
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 2 項)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
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第 13 條
(第 1 項)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 3 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
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第 4 項)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5 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
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釋字第 617 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98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
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
者為限」
刑法第 235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1 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
第 49 條
(第 1 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 91 條
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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