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判決書跟分析資料,
確實以現在法律觀點判應該是無罪,
但能不能用現在的法律去看以前的判決也是很值得討論,
畢竟,當年覺得這樣就可以定罪的東西,
他當然不會繼續去取得更多證據,
而王逃亡多年,證據早就隨著時間湮滅了。
從常理來看,18歲的小弟看到老大嗆聲,
會直接拿槍出來把兩個條子殺了的感覺不高,
32年前槍也不便宜吧,18歲小弟有配槍?
然後你把老大當塑膠在他面前想開槍就開槍?
個人感覺王或多或少有教唆殺人,
不過這種就是苦無證據該放的還是得放。
吠死團體就是這樣,抓到一個法律的疏失,
就要說其他的也都是有這樣的可能,
這不就因噎廢食嗎?有爭議就繼續審阿,
阿沒有爭議的擋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