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加速修正「外役監條例」 蔡清祥︰殺

作者: TED781120 (蒼夜歌)   2022-08-23 19:29:56
1962年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條件為:
「受刑人在監執行已逾一年,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其處遇已晉至三級以上,
行狀確屬善良,無暴烈行動,而其殘餘刑期在一年以上者,
但因犯內亂、外患、殺人或強盜之罪,
或係累犯,或附有強制工作處分者,不在此限。」
確實當時強盜罪不得適用。
但是2020年5月22日,排除條款改成: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
家庭暴力罪。
刑法161條的罪名是: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
也就是指逃獄之類的。
所以就是偉大的黨在前年修法讓強盜犯可以外役的啊,
而且就算是殺人犯只要表現良好都能外役(遴選排除條件沒有殺人案)。
並且根據刑期條件:
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
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就算是無期徒刑,黨覺得你表現好一樣可以遴選進去。
同路人們還有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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