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介法問題在哪?

作者: ApAzusa126 (梓喵126號)   2022-08-19 18:50:38
※ 引述《zball (QQ)》之銘言:
: ※ 引述《currry (南港李國毅)》之銘言:
: : 如題
: : 欸欸
: : 我看完草案後
: : 發現中介法也沒什麼問題啊
: : 為什麼大家講的好像世界末日一樣
: : 也是法院審查啊
: : 現在是大家都看不懂法條嗎??
: : 更
: : 不是啊平台又不用審查大家言論
: : 第六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 或儲存資訊,不負主動調查或監控違 法活動之義
: : 務。
: 問題大到靠北好嗎 你最好是有認真看法條
: 雖然這位作者爭議很多 但是對這次數位中介法的針砭 確實有打中要害:
: 我看完草案 完全感同身受
: https://bit.ly/3PzqKnC
: 整個條文草案 一直說是在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
: 但搞清楚 歐盟數位服務法跟市場法
: 主要精神 是保障歐盟內個人跟平台商的權益跟商業服務
: 因為跟平台服務商相比 個人力量實在太過微不足道
: 但NCC 卻刻意放入了歐盟數位服務法的所沒有的爭議條文:
: 以下節錄上面文章的論點:
: 1. 明確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 去依據該機關法律 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監管平台
: 15個主管機關主管的上百個法律 不少條文都有機會被認定是強制或禁止規定
: 但是 各主管機關本來在各法律下 並沒有請求法院48小時內
: 命令拿掉網頁內容的這種權力 例如 侵害著作權的網頁內容雖然違法
: 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讓智財局可直接請求法院緊急命令取下
: 因此 草案第18條和第20條 創造了一個全新的權力與統一標準
: 讓15個主管機關的權力 能夠確實監管平台
: 2. 草案理由說參考英國草案 卻完全搞錯 實則擴張行政機關權力
: 新草案的「資訊限制令」和「緊急資訊限制令」,不是從歐盟草案學來,
: 制訂理由寫「參考英國2022年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
: 第125條、126條」。但這完全搞錯了英國草案條文的意思。
: 英國這兩條規定不是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網頁內容違法而請求法院取下」,
: 而是「網路主管機關認為某網站不遵守《線上安全法》時,
: 可請求法院命其他連線業者配合將該網站斷線」。
: 實際上,NCC應該也知道英國草案這兩條的意思,所以在NCC新草案的另一個條文
: (草案第55條第2項)設計的「斷線命令」,制訂理由也說是參考英國草案第125條。
: 奇怪的是,英國的斷線命令要向法院申請,
: NCC草案的斷線命令,卻可由各主管機關自己發出。
: 3. 行政機關能直接命平台標示假訊息
: 《NCC新草案》第18條第8項,替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創造了打擊假訊息的全面性權力。
: 其讓15個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
: 得命令網路平台在資訊為旁「加註警示」30天。最重要的是,
: 這個要求標示的權力,不需要法院同意,行政機關就可以發出命令。
: 若平台不配合標示,各行政機關還可自己發命令將該網站斷線!
: 歐盟草案當然沒有這個規定。新草案之制訂理由寫:
: 「參考歐盟2018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28b條第3項(j)款有關相關業者
: 應提供有效的媒體素養措施和工具」。似乎過度曲解了該歐盟指令的意思。
: 在該歐盟指令下,政府或可指導YouTube等業者,要設立「在爭議影片旁加註警示」
: 的機制,並自己認定哪些內容需要標示。
: 但這與15個主管機關主動告訴平台什麼是假訊息,並強制平台一定要加註警示,
: 有相當的差距。
: 其完全看的出來 其數位中介法 與其說是學習歐盟法規保障使用者權益
: 不如說是實際重點 都是擴張政府權力去監管平台的條文
: 根本改變了歐盟草案的平衡設計精神 竟還宣稱是參考英國跟歐盟法案
: 其司馬昭之心 根本路人皆知 此法一過 必開政府擴權濫殤
: 這種草案 只會讓NCC新草案再度引發爭議 使網路違法資訊之管理前途更加渾沌
Ahoy,是我,我沖矢昴啦
法律也是我的專長之一
是這樣的
這次的數位中介法我沒有研究就不多說什麼啦
但台灣立法這種「寫出來的東西」跟「參考的東西」不一樣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了
我就舉一個例子好了
https://imgur.com/zxXG8lb
這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https://imgur.com/A0zu8pj
根據他的立法理由,他是參考日本刑法第246條之2
https://imgur.com/YZqlw5r
這是日本刑法第246條之2
https://imgur.com/a6IX8vi
你會發現,真的參考日本刑法第246條之2的,其實是我國刑法第339條之3
像這種可能還可以說是寫錯之類的
啊也有像刑事訴訟法的沒收篇章,他的參考對象基本就是德國刑事訴訟法和日本應急對策

但是第455條之23的限制交互詰問權行使
一樣的你在德國刑事訴訟法和日本應急對策法都找不到限制的影子
我是覺得很好笑啦
不過畢竟立法理由大多還是講「參考」怎樣怎樣的
所以自然是沒有規定要照抄
只是如果差很多或是像電子詐欺這種感覺就是直接誤植的情形
就真的還是滿好笑的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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