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介法第26條草案

作者: SRadiant (Radiant)   2022-08-19 06:39:31
※ 引述《orion (火星上的人類學家)》之銘言:
: 第二十六條: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應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及組織規劃,確保其立即且優先

: 理認證舉報者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通知。
: 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 一、具有偵測、辨識及舉報違法內容
: 之專業能力。
: 二、獨立於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外之
: 利益團體。
: 三、可秉持客觀及盡職之原則及時提
: 出前項通知。
: 主要決策獨立於政府機關且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行政法人,
: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證舉報者認可。
: 這什麼意思呢?假設某甲成立一家團體,號稱可以用大數據偵測違法內容。他就可以向

: 府申請成為舉報者,有了舉報權力就可以向PTT之類的平台舉報(這一切過程可以由程

: 自動化進行,所以量可以很多),平台必須優先處理,並判斷這個消息的真假決定是否

: 架消息。如果平台不立即處理,最高罰一百萬。
"正常"情況是
"專業能力"需要經過認定、認證或取得資格
才會叫做專業能力
所以不會是隨便、任何團體都能做
立即處理則是需要有程序(第一句話,適當措施和組織規畫就是講這個)
如接獲檢舉的30天內完成...之類的(類似於抱怨、申訴案)
因為是自己訂的,也可以加一些但書
如同一來源的大量檢舉處理原則
或是延長期限的特殊情形、超出平台技術能力的情形等等
根據這個條文,重點就是在於第一句話,要有相對應的程序
正常情況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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