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介法問題在哪?

作者: zball (QQ)   2022-08-19 03:34:03
※ 引述《currry (南港李國毅)》之銘言:
: 如題
: 欸欸
: 我看完草案後
: 發現中介法也沒什麼問題啊
: 為什麼大家講的好像世界末日一樣
: 也是法院審查啊
: 現在是大家都看不懂法條嗎??
: 更
: 不是啊平台又不用審查大家言論
: 第六條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其傳輸 或儲存資訊,不負主動調查或監控違 法活動之義
: 務。
問題大到靠北好嗎 你最好是有認真看法條
雖然這位作者爭議很多 但是對這次數位中介法的針砭 確實有打中要害:
我看完草案 完全感同身受
https://bit.ly/3PzqKnC
整個條文草案 一直說是在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
但搞清楚 歐盟數位服務法跟市場法
主要精神 是保障歐盟內個人跟平台商的權益跟商業服務
因為跟平台服務商相比 個人力量實在太過微不足道
但NCC 卻刻意放入了歐盟數位服務法的所沒有的爭議條文:
以下節錄上面文章的論點:
1. 明確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力 去依據該機關法律 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監管平台
15個主管機關主管的上百個法律 不少條文都有機會被認定是強制或禁止規定
但是 各主管機關本來在各法律下 並沒有請求法院48小時內
命令拿掉網頁內容的這種權力 例如 侵害著作權的網頁內容雖然違法
但是著作權法並沒有讓智財局可直接請求法院緊急命令取下
因此 草案第18條和第20條 創造了一個全新的權力與統一標準
讓15個主管機關的權力 能夠確實監管平台
2. 草案理由說參考英國草案 卻完全搞錯 實則擴張行政機關權力
新草案的「資訊限制令」和「緊急資訊限制令」,不是從歐盟草案學來,
制訂理由寫「參考英國2022年線上安全法草案(Draft Online Safety Bill)
第125條、126條」。但這完全搞錯了英國草案條文的意思。
英國這兩條規定不是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網頁內容違法而請求法院取下」,
而是「網路主管機關認為某網站不遵守《線上安全法》時,
可請求法院命其他連線業者配合將該網站斷線」。
實際上,NCC應該也知道英國草案這兩條的意思,所以在NCC新草案的另一個條文
(草案第55條第2項)設計的「斷線命令」,制訂理由也說是參考英國草案第125條。
奇怪的是,英國的斷線命令要向法院申請,
NCC草案的斷線命令,卻可由各主管機關自己發出。
3. 行政機關能直接命平台標示假訊息
《NCC新草案》第18條第8項,替所有中央行政機關創造了打擊假訊息的全面性權力。
其讓15個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
得命令網路平台在資訊為旁「加註警示」30天。最重要的是,
這個要求標示的權力,不需要法院同意,行政機關就可以發出命令。
若平台不配合標示,各行政機關還可自己發命令將該網站斷線!
歐盟草案當然沒有這個規定。新草案之制訂理由寫:
「參考歐盟2018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28b條第3項(j)款有關相關業者
應提供有效的媒體素養措施和工具」。似乎過度曲解了該歐盟指令的意思。
在該歐盟指令下,政府或可指導YouTube等業者,要設立「在爭議影片旁加註警示」
的機制,並自己認定哪些內容需要標示。
但這與15個主管機關主動告訴平台什麼是假訊息,並強制平台一定要加註警示,
有相當的差距。
其完全看的出來 其數位中介法 與其說是學習歐盟法規保障使用者權益
不如說是實際重點 都是擴張政府權力去監管平台的條文
根本改變了歐盟草案的平衡設計精神 竟還宣稱是參考英國跟歐盟法案
其司馬昭之心 根本路人皆知 此法一過 必開政府擴權濫殤
這種草案 只會讓NCC新草案再度引發爭議 使網路違法資訊之管理前途更加渾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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