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館長健身房違法 (我不是B17)

作者: Violence5566 (居尼爾斯-暴力56)   2022-08-11 20:15:37
繼上次鄉民fanbar電商事件後
館長又一次的公開違法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29387215.A.06F.html
我們來看看以前的館長怎麼說
(因為B17的關係 都要付影片加逐字稿 精神損耗又累死)
https://youtu.be/vT_4iobFH3Y?t=748
影片一
12分28秒處 幫你拉好了
我短短這兩年被查到爆我旗下所有的企業什麼都被查,
連我們健身房的合約書也是,各地的消保官一定拿我們當標準,
那我也很那我們講回新北市,新北市消保官跟我們非常好,
他們只要有新的規則就是來到成吉思汗,就是先改我們的合約,我們都配合,
他(消保官)還講一句話:館長你是模範,你是全台灣健身房裡面糾紛率,
他們消保官有那個紀錄,糾紛率最低,有什麼通知你就改,只要有什麼通報上來,
你就改,我們完完全全就是配合政府,這要多花多少錢大家用懶覺去想
13分29秒結束
https://youtu.be/kyjlslYwa0E?t=12472
影片二
3小時27分52秒處開始:
消保官我們很熟啦,今天我跟各位講,消保官真的很熟很熟,因為我從2014年做健身房,
因為健身房麻,消費糾紛是最多的,當初為了避免消費糾紛,
我就直接我們的合約我們的做法我都直接送消保官,
請消保官閱完了我們的合約之後覺得沒有問題了,
我們再做,所以你可以去問消保官,成吉思汗健身房是所有健身房裡面,
包含大型連鎖糾紛最低的糾紛最少的最少人申訴的,
為什麼?因為我們的條約我們都拿給消保官看過,所以消保官他們的立場我們很懂
陳之漢先生多次在直播上強調,跟消保官很熟
最合法的一間健身房結果被我一狀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壢小字第號715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00元(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違反消保法 110年11月1日修正前 即101年6月6日制定 其中的
九、(贈與約款及其效果)
業者以贈與商品或服務為內容所為贈與,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
還該贈與,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自應返還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價額。
業者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十一、(消費者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一)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
1.業者不收取費用。
2.向消費者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新臺幣___整(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
意思就是贈送的東西(會籍)要納入合約裡面,
轉讓是轉讓合約且不得300台幣
成吉思汗健身房不但取消贈送的兩個月會籍,
且額外多收取我入會費3500中間經過消保官協調不成,
被我一狀告上法院 最後法院判館長敗訴
我相信我不是第一個被這樣處理的人
有多少消費者承接別人的轉讓被多收取這3500元的入會費
成吉思汗健身開幕會籍都會贈送兩個月 然後一經過轉讓 就被館方莫名收
最後就問 電商違法 健身房也違法
把會員這樣一步步逼上法院
這樣跟你口中告你的健身房是不是沒有兩樣呢
只能說 違法的人總是特別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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