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黃國昌FB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2-08-10 14:27:30
※ 引述《a0580531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之銘言:
: 看到林智堅總部,針對昨天的「突襲說」,竟然開始扯「行政處分送達時生效,而不是發
: 信時」,並指摘本人「能夠回歸法律本質討論,而非泛政治化」,覺得十分傻眼。
: 本人何時指稱行政處分於發信時,對外發生效力?簡直莫名其妙。
: 行政處分有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
: 起發生效力,係指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與行政處分之成立有別。這不是大二的行政法就
: 應該有的基本知識嗎?
我來幫忙翻譯一下:
有沒有發現黃國昌加了一個「對外」二個字?
我們不要去講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對內、對外這些沒人看懂的文字,
(這些其實都是翻譯法學的不精確翻譯、不同法系弄出來的鬼東東)
正確的問題應該是: 何時對林智堅發生效力? 何時對學倫會、對台大發生效力?
問對問題, 比答案更重要!
所有的「送達」,都是在計算對於被處分人/被判決人/當事人/被告 生效的時間始點,
對於處分機關、判決機關而言, 在決議成立/蓋完大印/宣判 時, 對自己就產生效力。
以林智堅這個案子而言, 在台大校長蓋完章後, 就對學倫會、台大生效了,
學倫會、台大都受其拘束。
所謂的受其拘束, 就是台大不能派人去林智堅的信箱前攔截處分書、收回處分書後,
把它改成不同內容、不同結論的處分。
對於林智堅, 則是在送達後才生效。
現在林智堅陣營就是硬要把對自己發生效力時間始點的「送達」,
凹成是對學倫會、對台大發生效力的時間點,
然後學倫會在決議成立、生效前, 不讓林智堅到場表達意見, 程序違法叭啦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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