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處分書送出才想說明 林智堅競選辯:黃國昌

作者: chauncey01 (一刀)   2022-08-10 13:42:13
就送達部分,菜鳥小律師來評論一下
回歸法律面討論,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的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
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
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所以沒錯,台大這個處分是8/9早上送達到相對人處所後才生效。但是本條規範的目的,
是「起算處分相對人救濟期間用的」,也就是不服行政處分,有一個30日的訴願(或申訴
等)期間,在8/9送達生效後,開始起算這個期間,所以這個條文跟要不要去台大以言詞
陳述意見有啥關係?
那以言詞陳述意見跟哪個條文有關呢?
行政程序法第10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
不提出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
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本案處分相對人有提出陳述書,其實已經有陳述意見了,如果要「以言詞」來陳述意見,
也應在台大所定期限內去以言詞提出,台大三次請相對人在指定期間內以言詞陳述意見,
相對人都不去,那其實就是放棄以言詞陳述之機會。
結論是:本案跟行政處分什麼時候生效「一點關係也沒有」,重點是你要以言詞陳述,就
要在台大所定期限內為之,而不是台大所定期限內不去,然後再去指定台大配合自己的時
間。
不要把人民都當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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