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性騷寶雅女店員!「摸臀掀衣」全都錄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2-08-02 16:15:04
【裁判字號】111,中簡,338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裁判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卲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年度偵字第363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110年10月3日中午12時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寶雅
臺中河南店」,竟意圖性騷擾,將其所有之新臺幣(下同)5元硬幣藏於貨架下方後,請該
店員工代號AB000-H110267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甲 )協助其尋找掉落之零錢,隨即乘甲
蹲下拉開貨架抽屜尋找零錢而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觸摸甲 之右後腰部及臀部,對甲 性
騷擾得逞。嗣經甲 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甲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固坦承其有於上開時、地,用手拍甲 之背部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性騷擾防
治法之犯行,辯稱:伊想看店員會如何處理顧客遇到的問題,故將零錢放於貨架下方地板,
並請甲 協助伊找零錢,甲 蹲下時伊發現甲 背後有白色小點,疑似白色小蜘蛛,伊便幫她
用手拍掉,伊只有拍背部,沒有拍到臀部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請甲 協助尋找其掉落之零錢,於甲 蹲下時,有碰觸甲 背部等情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證述明確(見110年度偵字第36347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
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光碟暨擷取畫面等資料在卷可參(見110年度偵字第36347
號卷第9頁、第29頁至第3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均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證人甲 於110年10月3日警詢時指訴:被告於上開時、
地向伊稱其零錢掉了,請伊拉開面膜區的貨架抽屜幫他找零錢,當伊彎下腰拉開貨架抽屜時
,被告以徒手摸伊右後腰部及臀部,當下伊沒有反應過來,等伊反應過來制止被告時,他還
是持續觸摸伊的右後腰部及臀部並掀伊的衣服,被告先摸伊的制服然後再掀起來,伊制止他
之後他還是持續觸摸伊的右後腰部及臀部等語綦詳(見110年度偵字第36347號卷第18頁)。
且觀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確實有多次觸摸甲 右後腰部、臀部及掀起甲 衣服之行
為(見110年度偵字第36347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本院審酌證人甲 於案發後旋報警處理
,並於當日即到警局製作筆錄及指認被告,且其與被告素不相識,彼此間並無仇恨怨隙,應
無設詞誣陷被告之理,所述亦與上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相符,足認告訴人甲 上開證詞
堪以採信為真實。從而,足認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觸摸甲 之右後腰部及臀部,至為明確
。被告上開所辯,難認有據,尚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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