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解析婚紗攝影定金沒收爭議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08-01 09:11:52
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新聞中的法律/解析婚紗攝影定金沒收爭議
2022-07-31 23:48 經濟日報/ 葉家豪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統計,2021年度共受理52件婚紗攝影服務消費爭議案件,因有很多消費
者不瞭解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所以爭議案件中有高達九成以上涉及沒收定金或一定
比例總金額,定金的沒收,應以具有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為前提,且消費者有權依法終止
契約,但業者就已提供部分服務之報酬及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可向消費者請求。
有民眾申訴在給付定金後,由於個人因素決定不拍婚紗,業者卻主張要沒收全額定金。其
實「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2020年1月1日生效,對於是否可
沒收定金並沒有寫得很清楚,而該契約是規定,費用的收取依據提供服務的進程。
依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應提供消費者三天
的審閱期(即考慮期)」、「業者如有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業者應按
各階段服務項目收取不超過法定上限之金額」、「禮服押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0%」、「
照片製作有瑕疵者,消費者得請求業者於約定期限內修補或重新製作」、「消費者得隨時
終止契約,但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
也就是說,婚紗攝影拍攝費用是分期付的,一開始消費者同意進行婚紗攝影後,先支付總
費用的20%作為定金,雙方敲定拍攝日期及選定婚紗,再支付30%的費用,拍攝當天再支付
10%,拍後選定照片再支付20%,全部完成後再支付剩餘的尾款。契約中並未說定若定作人
(即消費者)不想拍婚紗了,要終止契約,業者可向消費者沒收定金。
婚紗攝影服務契約是屬於承攬契約,定作人依法終止承攬契約,屬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
很難認定契約的終止屬於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因此,業者不得因為消費者終止契約而
沒收定金;但是,業者可以向消費者請求給付已完成工作之報酬,及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但受到的損害須提出具體事證。
換句話說,業者可以就其已經提供的服務項目,來向消費者收費,但若連服務都未提供,
業者就不能沒收消費者的定金;此外,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至今,如果因為政府機
關所頒布的管制措施(例如全國第三級警戒或其他指引等)導致無法順利完成拍攝者,也
應屬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業者應將定金返還給消費者。
不過,現實上是大部分消費者決定拍攝婚紗後,就會支付全額費用給業者,一旦消費者不
想拍攝,要解除契約,業者只能扣除其已提供的服務所需費用後,將剩餘款項退還給消費
者。業者不可以因消費者連服務都還未提供,且以全額支付費用了,便反過來消費者分階
段付費的比例,而將消費者定金沒收。(本文由台北市消保官葉家豪口述,記者楊文琪採
訪整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0198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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