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政院提修法:公立校長教師犯性侵、貪污罪

作者: ashylan (ashylan)   2022-07-22 12:26:12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李欣芳
3.完整新聞標題:
政院提修法:公立校長教師犯性侵、貪污罪 終身不得任用
4.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在校園任職,並加速淘汰機制,行政院
院會今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等犯性
侵害、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皆終身不得任用,且無須報請教育主管機關核准
就能解聘或免職。
配合6月底修正公布的教師法,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育部所擬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以及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
處理程序等。
草案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的法律效果,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等
,若犯性侵害、內亂、外患、貪污罪、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受創,或是知悉服務學校疑似
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等等,皆終身不得任
用。
若教育人員被認定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霸凌導致學生身心受侵害等行為,草案規定
,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草案並明定,教育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或性侵害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以
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草案同時增訂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規定,包含若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是性
侵害、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以及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
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皆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已任
用者應予免職。
此外,草案也要求,任用機關、機構於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具消極任用資格的情形,
以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
教育人員依法指的是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reurl.cc/GEZdvd
6.備註:
私立學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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