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桌球國手竟是狼!國訓中心廁所裝針孔偷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19 17:11:04
【裁判字號】111,簡,846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翔
  主   文
陳君翔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USB充電器造型針孔攝影機壹個(含記憶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君翔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21日15時
19分前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道000號國家訓練中心球類館東門旁一樓殘障廁所
內,裝設具有錄影功能之USB充電器造型針孔攝影機1個(含記憶卡1張),無故以錄影方式
竊錄他人如廁畫面,適陳○芸(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同日15時22分許,進入上開廁所使用
,因而錄得陳○芸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所暴露之身體隱私部位。嗣因國家訓練中心教練黃達
德於同日17時12分許,進入上開廁所使用時察覺有異,將上開攝影機(含記憶卡1張)取下
後交由該中心人員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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