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狗吠2聲遭踹死不符緊急避難 男判拘役30

作者: ytkuang (阿光)   2022-07-16 16:53:53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游明煌
3.完整新聞標題:
狗吠2聲遭踹死不符緊急避難 男判拘役30天併科罰金20萬
4.完整新聞內文:
朱姓男子去年散步行經新北市瑞芳地區某道路巷道時,被一隻有人飼養的臘腸狗衝向他,
並對他吠叫2聲,以左腳踹犬隻頭部,肋骨第7、8、9節斷裂、腦迴水腫等當晚就死亡。基
隆地院日前依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30天,
併科罰金20萬元,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朱男去年8月30日晚間8點多,與妻散步行經新北市瑞芳地區某道路巷道時,
因見名為拉拉的臘腸狗衝向他並對他吠叫2聲,以左腳踹本案犬隻頭部之方式,致犬隻之
犬肋骨第7、8、9節斷裂、腦迴水腫、大腦血管怒張、肺出血等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

判決說,臘腸狗被踹後當晚即死亡飼主提告,新北市動保處獲報處理,檢附X光照片、解
剖照片、動物法醫解剖紀錄表,證明犬隻受有犬肋骨第7、8、9節斷裂、腦迴水腫、大腦
血管怒張、肺出血等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之事實。
當時有證人看到朱男踹狗出面作證,朱男也坦承有以左腳踹犬隻頭部,但矢口否認有何傷
害行為,辯稱主觀上無傷害犬隻之意,是因犬隻突然衝向他,他為防止被咬傷,才下意識
出左腳將狗頂回去。
朱男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之緊急避難行為?法官說,須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
產猝遇危險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為必要之條件。
法官審理表示,因頭部為動物重要器官及中樞神經等組織所在,攸關生命、健康之重要部
位,以腳揣其頭部,可能造成重傷害或死亡之結果,此為一般經驗上之周知,且朱男自承
有飼養犬隻之經驗,對此應有預見可能性。
法官指出,根據被告、告訴人、證人所述,案發時犬隻僅衝向被告並對其吠叫2聲,並未
實際攻擊,且犬隻品種為臘腸狗,身形相較於被告之一般普通中年男子而言較為嬌小,攻
擊性較弱,他當時並非孤身1人,尚有成年配偶相伴,難認案發時有何緊急危難狀態,不
採信辯解之詞。
法官依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判處朱男處拘役30天
,併科罰金20萬元,可易罰金,緩刑2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65499
6.備註:
狗可以騷擾人 人不能騷擾狗
狗可以吠叫人 人不能吠叫狗
我就問 狗騷擾人吠叫人 飼主應處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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