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精蟲上腦衝停車場「性侵」重機 離譜噁男

作者: oblivionion (obliv)   2022-07-12 23:35:41
【裁判字號】111,簡,793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耀暐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調偵字第56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除不特定多數
人外,亦包含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且只要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
為必要。查本案被告甲○○自慰之地點,係「i閱讀大樓」地下室停車場,顯係多數人得以
共見共聞之地點,且係處於其他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自符合「公然」之要件。又被告
在上開處所以脫下褲子裸露生殖器,並上下移動摩擦之自慰動作,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
其上開舉止,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
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審酌被告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且前已有妨害風化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竟再次不顧他人之感受,在上開地點為公然為猥褻行為,損及社
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為小康等一
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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