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獨》竹科研究合約曝光 國民黨團:證明林

作者: Neymar (內馬爾)   2022-07-07 23:02:56
※ 引述《rock30106 (10年兔子屠夫)》之銘言:
: #1Ynasfgm (HatePolitics)
: 我剛剛在政黑看到的
: 說阿堅剛剛最新回應是論文比交給管理局的報告還先出來的...
: 所以你的意思是
: 管理局花錢請你做調查,然後你沒做
: 而是把你的論文當成品交出去換錢....
: 等等,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問題,都是有做調查..
: 但好像哪裡怪怪的....
: 可以這樣??
合約都曝光了,還是要硬凹...
https://i.imgur.com/HRe8Hp0.jpg
https://reurl.cc/o1jl8j
公文曝光!林智堅幕僚:論文沒抄襲
國民黨聲稱林智堅中華大學論文涉嫌抄襲,林智堅幕僚今(7)日強調,林智堅的論文相
關時序相當清楚,早在科管局結案報告前完成,結案報告完成後該著作權才從中華大學讓
予科管局,抄襲指控是有子虛烏有。
首先,外界指控林智堅論文抄襲科管局,林智堅幕僚說明,林智堅2008年5月完成碩論,
開始進行申請口試相關流程,並在同年6月26日完成口試,而科管局在同一天函文給中華
大學,要求中華大學修正研究報告並7月5日前交付結案報告。
根據科管局與中華大學合約書內容,第14條權利及責任指出,中華大學在完成結案報告時
,著作權才會移轉到科管局手上。
林智堅幕僚說明,因此,林智堅2008年6月26日口試時,他與中華大學研究團隊仍擁有該
份報告的相關權利,並無抄襲之虞。
第二,外界指控林智堅將碩論發表至其他研討會,林智堅幕僚指出,根據國科會研究人員
倫理規範,第七條第A項指出,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述之需
要,研討會報告如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述之必要。
此外,在第六條之D項指出,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而林智堅是該份
報告的共同參加者擁有相關權利。因此,當林智堅在研討會發表該篇研究報告時,他擁有
權利可修整並發表論文,並無一稿多投、自我抄襲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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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哥幕僚引用合約第14條:
權利及責任指出,中華大學在完成結案報告時,著作權才會移轉到科管局手上。
但是你怎麼不提內容提到的第八條第五款和第六款?
https://pse.is/4au45g (取自立法委員林奕華臉書)
(五) 契約內容有需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於履約無關
之第三人,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與計畫內容或成果有關之文件資料直
接或間接使第三人知悉,亦不得將其內容或成果對外公開。乙方並應要求所有實
行計畫人員遵守保密約定,若有需要,應與實際執行計畫人員簽屬必要之保密文
件。
(六) 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
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契約完成後負保密義務。若有違反保密規定機關得
向廠商求償損失。
這兩項可沒有提到時效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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