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國發所也是有質量皆具的論文吧?

作者: EOMing (敏)   2022-07-07 21:19:12
論文名稱: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國家發展研究所
論文出版年:2014
語文別:中文論文
頁數:187
論文摘要
實務上很少有爭議如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般,在最高法院明確表達立場後,尚有為數甚
夥的下級審,引用民法第72條、第247-1條等「創造」各種審查標準;即使經最高法院多
次發回,仍積極審查其有效性。然法院較積極審查者約僅半數。若案件在訴訟上能有半
數以上勝算,從雇主角度以觀,起訴本身對勞工即為干擾、且具事實上威脅性。實務上
多數認為,雇主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無須給付代償、或以在職給付為代償,此將誘使
資方無論是否需要,皆先要求員工離職後不競業。
此可謂民事法律爭議中意見最多元、且無統一見解可恃者。本文認為導因於未先釐清離
職後競業禁止的法律性質。以民法第72條、第247-1條為有效性判準,判斷對象為何?法
條承載之價值如「公序良俗」、「顯失公平」、「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
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若未判斷客體為何、兩造各有何權利及義務,上開
法律的價值,如何能判斷?又該如何判定顯失公平?
本文以離職後競業禁止法律性質為核心,解答「離職後競業禁止與勞動契約關係為何?
是勞動契約一部分或本身即契約?」前者命名為「勞動契約一部說」,後者稱「獨立契
約說」。本文將證明勞動契約一部說不可採,只能採獨立契約說。兩說之糾葛,主要係
因實務誤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是勞動契約之附隨義務。本文以探討契約義務是否
應有附隨義務之分類為始,試圖說明民法學界未能定義的附隨義務及其內涵,證明離職
後競業禁止義務,並非是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離職後保守營業秘密義務才是。利用上
述論證,說明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內涵及與營業秘密的關係:雇主要求員工離職後禁止
競業,是保護營業秘密的前置手段,雖為保護營業秘密而存在,競業禁止卻不等於營業
秘密,義務內容也全然不相同。兩者的辯證中,可推論出競業禁止之定義、內涵,並導
出有效性判斷的應然標準。
方法上以民法契約理論,推導出邏輯命題,以探知躲匿於判決或學說等文字後的法律意
識。以此為基礎反面論證「離職後競業禁止不能與勞動契約視為同一」並發現離職後競
業禁止,本身即為勞動契約外的另一契約,係以離職為停止條件。最終以導出之法律性
質,論述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定義、內容、效力及其實益。本文雖不以離職後競業禁
止有效性判斷標準為核心,為說明法律性質論之實益,仍以導出結論,論證五標準說的
正確解讀,並將實然的五標準之內容導回至應然。
本文研究方法係以基本理則形成邏輯命題。將法律行為基本原理套入命題,得出斷言句
(Assertion),並進一步整理判決及學說所用之文字,以所推論出的斷言句,可知實務
及學說對離職後競業禁止法律性質尚乏認識以致於經常矛盾。經分析後可知,實務及學
說經常擺盪於二者之間。接著,再以契約之基本原理,「破」除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為
勞動契約之一部的可能,然後「立」證該約定、只可能為獨立契約。換言之,先「破」
勞動契約一部說,再「立」證獨立契約說。
本文主要目的係證明離職後競業禁止非勞動契約之一部,而係獨立之契約。民法第72條
及第247-1條規定之判斷客體非勞動契約而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並證明:離職後競業
禁止義務之內容、時限、代償措施、違約金等若無對價性,無法通過上開法律檢驗,而
得出離職後競業禁止必為有償且雙務之契約的結論。藉由「離職」為競業禁止的停止條
件此一發現,以解決訂約與生效時間差之疑義。而擬制條件之不成就理論,可為「違法
解僱」不應負競業禁止義務之法律依據。釐清離職後競業禁止性質之過程,尚可得出離
職後競業禁止之有效性判斷標準。學說上於競業禁止的爭議問題,除上述的雇主違法解
雇是否仍有競業禁止義務、代償如何認定為要件外,尚可解決如:競業禁止義務是不是
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競業禁止與營業秘密的關係為何?工作規則可否為離職後競業禁
止義務的依據?
本文雖然最終以獨立契約說作為結論,然而思考問題的起點,仍為勞動契約。當事人若
未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是否仍有相同的義務?若勞動契約有此一義務,即無訂立必要,
雖答案應為否定。然欲回答問題,須探討勞動契約附隨義務為何?而得知勞動契約終止
後,無論有無約定,離職後仍有保守雇主營業秘密之義務。若為預防員工離職後競業而
可能洩露營業秘密,將保守營業秘密義務提前保護,即須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可知競
業禁止義務雖與營業秘密相關,卻並非相同。
為解雇主之不當誘因,須說服法院能從嚴審查。不依法理僅憑說理難達目的。本文不隨
眾整理有效性要件,而認為只有「法律性質」論,方為解決本爭議之要!
關鍵字: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有效性判斷標準、五標準說、定型
化契約、附隨義務、獨立契約說。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01311
本書以作者學位論文:《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為主體,輔以因應新勞動基
準法第9條之1修正及其施行細則,新著之二篇論文。體系完整,實用性佳。本論文提出
後,受勞動部引用為政策,解決違法解僱時之離職後競業禁止適用、及在職期間之給付
不視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補償等問題。
  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係作者於十五年間,細讀六百多件相關判決及台灣
、日本等地相關文獻。發現當事人之真意,雖於在職期間簽立,卻以「離職」作為「停
止條件」、獨立於勞動契約外的另一契約。本書為所有研究勞動法、人資工作者、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高科技從業員所必備之案頭書。
這麽一本擲地有聲的論文
竟然是出自臺大國發所
所以還是要 case by case
不可一竿子打翻整船人
丙受僱於位在臺北市東區由丁經營之個人美髮工作室,並接受丁之指導學藝。丙、丁約
定「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獨立從事美髮工作。如有違反,丙應賠償丁新臺幣 50萬元」。
未料丙學藝完成離職後,第二年即自行於高雄開設個人美髮工作室,知悉此情之丁乃以
丙違反前述約定,請求丙賠償 50 萬元。丁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103年高考一
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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