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智堅遭爆論文抄竹科期末報告書 涉侵害著作權!這單位說

作者: skyprayer (洗碗工)   2022-07-06 23:03:38
※ 引述《bluwind1 (藍天的風)》之銘言:
: 林智堅遭爆論文抄竹科期末報告書 涉侵害著作權!這單位說話了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706/9591460DCAE0F8676D95CEE049
: 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
就林智堅中華大學碩士論文這部分
要從兩個角度來討論
1.智慧財產權 (主要是著作權)
2.學術倫理道德規範
: 新竹市長林智堅遭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王鴻薇爆料,2008年在中華大學發表的
: 碩士論文,涉嫌抄襲同年6月竹科的期末報告書,且連錯字都一模一樣,對此
: 林智堅昨天(5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中華大學論文是在一場研討會與教授們
: 共同發表研究,竹科管理局沉默多時,今天(6日)晚間發布聲明表示,依合
: 約規定本案智慧財產權歸屬竹科管理局,將函請中華大學提出詳細說明。
: 林智堅昨天在記者會中秀出中華大學教授賀力行和王明朗的簽署聲明,表示
: 當年中華大學管理學院成立台灣顧客滿意度指標(Taiwan Customer
: Satisfacation Index)研究小組,賀力行、李友錚、和王明郎等教授,都屬
: 於這個TCSI的研究小組,大家除了共同參與討論外,也分享使用TCSI實驗室
: 的相關資料。
以著作權來看 某些資料並不屬於著作權的範圍
著作權是保障人為的智慧創造產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案例解釋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89287-15374-301.html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
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
另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您來信所稱的「研究數據」、「實驗結果」、「統計結果」
、「分析結果」等,如僅係將數據、數量、單純之事實、名詞等予以羅列呈現,
依前述說明,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亦不生著作權歸屬的問題。
所以很多政府案的資料收集成果 如果機關想要獨佔不公開的話
多會用保密協定去保護
所以如果僅是以調查資料作為論文研究的素材
除非當初採購合約有註明禁止 (這部分是違反民法的契約約定 亦非智慧財產權侵犯)
否則運用該資料"並註明"來源作為研究使用 在著作權上並不會有違法問題
: 林智堅說,當時他在碩士進修期間,除了接受教授賀力行指導,和教授李友
: 錚、王明郎也有互動,也就是在大家的指導下,他共同參與、研究,並在
: 2008年6月繳交科管局結案報告之前的同年4月,由他與教授賀力行、王明郎
: 聯名,在一場研討會發表了共同研究,相關資訊都在網路上還查得到,而這
: 個竹科周邊居民的滿意度研究,他都有參與討論、問卷發放、回收及資料分
: 析,因此在碩論使用相關研究內容,教授們認為實屬合理合情。
但這部分在電子碩士論文中並沒有提到
研究方法和參考文獻亦沒有註明數據的來源
如果在研究中沒提到是引用別的計畫或研究蒐集的資料
那麼就會被認定是研究者或研究單位自行收集的資料
換句話說單從這本論文中 根本無法得知這些數據並非作者收集而是其他單位的資料
(僅能從附件A的問卷中 問卷說明推測問卷執行單位是中華大學)
光這點就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另外如果是接受其他單位贊助 經費支持的調查或研究 也需要明示才符合研究倫理
這點也顯然沒有達到 (因為碩論已經把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都匿名化)
: 不過竹科管理局卻發出聲明表示,竹科管理局為強化施政服務,以委託方式
: 請學術機構進行研究,藉由研究成果進行政策研析,以期精進政策制訂。為
: 保障本局有使用學術機構研究相關資料及成果之權利,因此與受委託機構(
: 並非個人)簽訂的合約中皆訂有相關規範:「…廠商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
: 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機關,廠商放棄行使著作人
: 格權。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廠商為
: 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 竹科管理局表示,為了解竹科周邊居民觀感,藉以持續改善竹科營運機制,
: 打造與環境共榮共好的關係,本局於2007年12月依採購法規定與中華大學進
: 行委託研究「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民眾滿意度」並完成簽約
: ,履約起迄日期為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6月15日,依合約規定本案智慧財
: 產權亦歸屬竹科管理局。為釐清最近相關媒體報導對本案疑義,竹科管理局
: 將儘速函請中華大學就其是否依合約書規定辦理,提出詳細說明,作為續處
: 之參據。(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
合理運用他人收集和整理的資料 統計上的描述作為研究使用
(需要引用和註明才能主張合理使用)
在台灣並不違反著作權 (在歐洲有資料庫的智慧財產權 但台灣沒有)
但如果報告書中有包含運用智慧和思考後 撰寫的建議 討論 見解
這部分照抄又未引用就很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另外如果大篇幅引用別人的見解充當自己論文的主述
(研究動機 假設 討論 結論)
就算有引用 也可能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更不符合學術倫理
從電子論文的檔案中看來
並未提及該論文使用管理局委託的計畫資料
除非是這項調查是由林智堅本人或團隊進行
不然至少是嚴重違反學術倫理 有重大瑕疵
另一個狀況是 該調查由林智堅主導
反而是中華大學臺灣顧客滿意指標研究中心挪用林智堅的研究
拿去給工業園區管理局當服務採購標的
(這機率極低)
如果是這樣 可能會變成違反採購法
建議移送工程會 依採購法101條
將中華大學列為採購拒絕往來對象 進行公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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