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郭芷余/高雄報導
底層悲歌!單親爸兩度帶罕病兒輕生 全因撞死人沒錢賠
高雄一名高姓男子長期照顧罹患罕病的獨生子,他因車禍撞死人被判刑7月,擔心負擔不
起高額賠償金,想要輕生,兒子知道後表示不願獨活,要父親帶走他,去年10月晚間,高
男企圖帶兒子輕生卻在隔天醒來,高男於是持刀割兒子頸部後再自刎,沒想到4天後他又
醒來,看兒子還有一線生機,打電話報警求救。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加工自殺未遂罪判高男
6月徒刑,但因《刑法》規定「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者免刑,讓他不用再接受法律制裁
。
判決指出,48歲高姓男子經濟不佳,又得獨自照顧罹患罕病兒子(19歲),過得十分辛苦
,前年他又因騎車不慎撞上一名衝出來的騎士,導致對方死亡,被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刑
8月(後本案於今年3月判刑7月確定),因擔心坐牢孩子沒人顧,又無力支付高額賠償金
,處境雪上加霜而萌生輕生念頭。
高男告訴兒子想離開人世,兒子求父親帶走他,他不願獨活,兩人決定共赴黃泉,一了百
了。
去年10月20日晚間6時許,高男在三民區住處內,與兒子一起服藥,但隔天都甦醒沒死成
,高男接著以水果刀割頸,兒子見狀亦堅決表示想和父親一起走。高男幾經猶豫掙扎,不
忍兒子孤苦無依,持刀帶兒子同歸於盡,但過了4天高男再度甦醒,他見兒子仍有生機,
趕快撥打119請救護車將兒子送往醫院急救,父子倆才撿回一命。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兩人經送醫急救均倖免於難,考量高男兒子因罹患罕見疾病,長期由
被告獨自一人照顧,且當他知道父親想自殺後,也表示不願獨活而求父親帶走他。法官審
酌,高男所犯雖為加工自殺未遂罪,但考量他行為時的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認為確實有
特殊原因與環境,其情堪憫,認為無再課以刑責必要,檢察官起訴時也幫他求情,希望法
院判處免刑,因此依《刑法》第275條第4項規定謀為同死而犯加工自殺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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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判決 死者林XX為肇事主因
單親爸高XX肇事次因
本案車禍肇事原因經送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其鑑定意見認:「林XX
:未依『停』標字指示停車再開,為肇事主因;高XX:無號誌岔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
次因」
上訴論斷的理由
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本案二車輛碰撞情形,依被告供述及
原審勘驗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均是被告所騎乘機車之車頭,撞擊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左
側車身,原審於判決理由欄固為同上之認定,然於事實欄卻記載「高XX見狀閃煞不及,
林XX所騎乘機車之車頭,撞擊高XX所騎乘之機車左側車身」等語,有事實與理由相互盾之
違誤;㈡、被告符合自首之規定,已如前述,原判決疏未認定被告是否符合自首之要件,
亦未說明是否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均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㈠之理由,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以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無理由。原判決既有以
上之瑕疵,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其騎乘普
通重型機車上路,自應恪遵行車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惟其仍
因上開過失與被害人發生碰撞,釀成本案交通意外,導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使被害人
家屬痛失至愛親人,造成無法彌補之傷痛。被告於犯後雖否認有過失犯行,然於本院審理
時已坦承過失責任,並願意與告訴人試行和解,然被告因經濟因素不佳,而無能力賠償告
訴人所提出之和解條件,致和解不成;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斟酌被害人就車禍之發生亦與有過失,且為肇事主因,此與被
告應負擔全部肇事責任之情況尚屬有別;兼衡告訴人稱已自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受
償新臺幣200萬元(被告並未投保強制責任險;見原審卷第73頁)之情節,以及被告於原
審自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詳見原審卷第7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至於辯護人請求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等情,因被告始終未能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之原諒,自不宜宣告緩刑。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單親爸沒有保強制險
有什麼辦法能幫助他嗎?
這筆錢保險公司代位向他求償跟判決7個月應該壓倒他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