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無法構成殺人罪…黃子洋酒駕釀1死3傷 雄

作者: jim12441 (地獄廚房)   2022-07-01 16:52:25
※ 引述《JAL96 (JAL96)》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聯合
: 2.記者署名:林保光
: 3.完整新聞標題:無法構成殺人罪…黃子洋酒駕釀1死3傷 雄院判決理由出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2022-07-01 15:26 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 高雄男子黃子洋去年底酒駕,將林家4口撞成1死3傷,高雄地方法院今只以公共危險罪,
: 判他7月10月徒刑,引起死者家屬質疑「輕判」。高雄地院下午提出判決理由,行政庭長
: 楊國祥表示已「重判」。
: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楊國祥表示,被告就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坦承不諱,才認定不能安全駕
: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檢方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起訴,指的是「有預見可能撞死人,卻容
: 任結果發生」,但是,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無法構成殺人罪理由有下列幾項。
: 楊國祥表示,黃子洋從五福路到案發地,全程650公尺,依Google地圖預估開車時間需2分
: 鐘,如果依檢察官起訴,他以80公里時速行駛,僅約半分鐘就能抵達案發地,但黃子洋從
: 當晚7點2分自五福路出發,7點7分發生車禍,花了5分鐘,認為因人潮、車潮,行車不快
: ,但黃在當晚7點6分,至河東路與民生二路口才開始闖紅燈、超速,並不像檢察官所稱,
: 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駕車,一路超速、闖紅燈。
: 楊國祥表示,現場煞車痕長達29.1公尺,顯然被告在發現行人,有緊急採取防止結果發生
: 的舉止,而且,當時人車擁擠,如果被告有殺人之意,在起駛後不久,可以很輕易容任結
: 果發生,不會在行經多路口才發生車禍,因此實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 雄院並認為,黃子洋固然10多年前犯酒駕,也在臉書上有「為什麼這種事情還是天天發生
: ,別人的孩子別人的生命就死不完嗎?」等言論, 單以這言論推論他有殺人的故意,太
: 過簡略,法官認為,如果用這樣標準,曾犯酒駕者再酒駕時,從開車上路就是著手殺人,
: 顯然不是立法目的。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reurl.cc/6Zz5yd
: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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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間接故意本來就很難舉證了
就本案來說檢察官要證明黃男雖然酒駕上路,而且遇見會撞死人,但是他必須有類似爽啦,撞死就撞死這種意圖,才有間接故意的構成
法官的理由是說如果黃男有這個不確定殺人故意,一上路就會到處撞人了,不會因為闖紅燈才想到去撞人
不過說真的啦,現在法律酒駕致死就是判不了殺人罪,除非我們偉大的立委能夠將酒駕致死類推適用殺人或提高刑期
不然酒駕永遠都只能看高官震怒然後百姓繼續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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