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Ptt這麽多年都沒專法規範,怎麼突然就要

作者: bluwind1 (藍天的風)   2022-05-27 12:36:22
※ 引述《juang1985 (綿羊咩咩咩)》之銘言:
: 前言
: NCC 公布 OTT 新的專法草案「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確認將會納管各大 OTT 業者,包
: 含Netflix、LINE TV等平台,都將一次列管。
: 其他社群平台Dcard、PTT 等,將會在之後的另一項專法「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中規範
: ,Facebook、YouTube、Instagram 還在考慮是否納入。
: Ptt、Dcard這麽多年都沒專法規範
: 怎麼突然就要專法規範了?
關於 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
丟去餵狗,找到這個草案的PDF檔
一共有29條條文,附上說明,都寫進去了,這裏先附上說明要點
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17041/3861_37260_170418_1.pdf
綜上,爰擬具「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以「保障數位人權」、「促
進數位通訊傳播流通」、「維護通訊傳播服務普及與近用」與「發展數位
經濟」為立法目的,訂定「維護數位通訊傳播流通」、「數位通訊傳播服
務提供者之責任」、「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及「數位通訊傳播服務
之普及與近用」之規範,共分六章二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第二條)
二、政府對於數位通訊傳播之應辦理措施,並建立公眾意見諮詢及參與
機制。(草案第三條)
三、行政院應定期召集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及辦理相關事項,充實所需經
費。(草案第四條)
四、維護數位通訊傳播網路安全,訂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依法
配合政府措施之責任。(草案第五條)
五、保障使用者選擇使用服務及設備之自由,以及得平等近用數位通訊
傳播服務,訂定通訊協定或流量管制之管理原則,並予揭露(草案
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六、政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選擇傳輸技術或
規格之自由。(草案第八條)
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營業資訊。(草案第
十條)
八、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揭露其服務使用條款,並應具備約定之
網路品質。(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於自己提供使用之資訊,應依法律負其
責任。(草案第十三條)
十、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或提供接取服務者之限制責任。(草案第十
四條至第十八條)
十一、使用者就其與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間之紛爭,得向法院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草案第十九條)
十二、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維護使用者通訊秘密,並建立資安防
護機制。(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十三、為利使用者便於救濟,明定域內電子訊息之傳輸、接取、處理或
儲存方式。(草案二十一條)
十四、發送方於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應提供接收方得表示拒絕繼續接
收之機制,且應標示商業訊息之資訊及提供聯繫資訊;另明定不
適用本法發送行為規範之情形。(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五、確保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其他弱勢族群平等近用數位通
訊傳播服務之權益。(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維護數位人權,保障全體國民平等近用通
訊傳播服務之義務。(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十七、政府應鼓勵業者自律,建立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設立營業據點
及稅籍。(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八、政府為有效辦理本法有關事項,應積極籌劃、推動國際合作及交
流。(草案第二十八條)
在NCC官網上找到的說明
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sn_f=46983
110/12/29
NCC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架構,盼公私協力共同建構安全、可信
賴之網路環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
簡稱數通法)草案架構,強調維護網路言論自由、促進資訊自由流通,並參
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及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對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課予相關責任及義務,以
保障數位環境之安全。草案預計11章,至於草案條文將在該會委員會議審議
通過、完成法制作業後再行將草案全文上刊該會網站,並將接續辦理公開意
見徵詢程序,聽取各界卓見。
NCC表示,網際網路改變了全球產業秩序與社會溝通模式,已成為現今主
要傳播媒介,網路傳播需要透過一連串「中介者」以傳遞及接收資訊,網路
中介者在內容匯聚、散布及獲取上扮演的關鍵角色,使其成為近來世界各國
法制研議規管的焦點。
NCC說明,數通法草案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
規範,以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並以自律先行,強化規
管對象之義務及資訊透明度,並加入他律、法律等公私協力概念與作為,以
彰顯多方參與的網際網路治理(Internet Governance)精神;該草案共11章
,規範要項包括:基本權利維護、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
、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之義務、線上平臺及指定線上平臺之義務、
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之設立及相關罰則等。
NCC強調,針對各界關切網路內容之處理,網路世界為實體社會之延伸,
由政府各部門依其權責及主管法令規範處理,數通法草案介接各部會實體作
用法,如網路出現違法內容,各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得經法院程序後始得限
制該違法資訊。
NCC解釋,數通法草案主要涵蓋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提出透明度報
告、通知及回應等相關義務。此外,為強化對使用者之保障,該草案要求線
上平臺如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相關限制行為時,必須說
明原因,並提供異議機制,以保障使用者權益。更重要的是,草案課予業者
將資訊限制登載於共同資料庫的資訊透明義務。另外,針對規模較大之線上
平臺,該草案要求平臺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接受外部獨立稽核,
以確保其服務不會受到惡意濫用,對社會造成危害。
NCC補充,為了有效促成自律機制之運作及落實,草案規劃設立專責機構
,以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觀點及參與,促進並協助業者落實自律機制,推廣
資訊素養教育,強化產業與政府機關、民間社會之溝通交流,共同打造一個
自由、安全的網路環境。
NCC強調,此次提出之數通法草案,係參考國際法制規範趨勢及我國情境
,經該會工作小組密集討論後擬定,29日的委員會議就草案的架構及原則進
行討論,草案條文全文後續將在該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後對外周知,並將接續辦理說明會、公聽會及部會協商程序,NCC將以開放政
府角度,歡迎產、官、學、研各界提供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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