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超車沒打方向燈連吃35張單罰10萬 法官撤3

作者: Supergreen (Hi)   2022-04-24 16:56:51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63371?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超車沒打方向燈連吃35張單罰10萬 法官撤30張:已過當
2022-04-24 16:30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黃姓男子在去年7月駕駛貨車行經國道一號台南至雲林段時,沿途行駛變換車道超
車,都沒有依規定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沿路檢舉,29分鐘的路程,黃被檢舉了35次,國
道警察第四公路大隊依法祭出35張罰單,每張開罰3000元,總計開罰10.5萬元,黃以開罰
時間未間隔6分鐘為由,打行政訴訟,法院認定,原處分過當,撤銷30張罰單。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去年7月11日下午4時42分至下午5時11分,駕駛貨車沿著國道一號
北上297公里至241公里(麻豆至雲林段),沿途因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遭後方駕駛沿
路檢舉,向國道警察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檢舉35次違規行為,警方依法告發後,函請公路總
局新竹監理所裁罰。
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認定黃雖然違規的行為歷程只有幾秒鐘,但仍有時序先後之別,行為
地點也在不同路段,由社會一般第三者依自然觀察方式,可明確區隔為數個行為,且黃在
各次變換車之際,前後方或相鄰車道分別有不同車輛正在行駛當中,非屬同一行為,可依
行政罰法,分別處罰,開出35張3000元的罰單。
黃男收到罰單後不服,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雖然有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的行
為,但他行駛的並非隧道路段,且多次違規行為,沒有間隔6分鐘,35次違規行為,應只
記算5次,其餘罰單應該撤銷。
台中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根據道交條例規定,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
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不得連續舉發,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案件,適用
相關規定,而黃行駛國道時,在29分鐘內被檢舉35次,新竹監理所以「分次處罰」,祭出
35張罰單,已違反比例原則,處分過當,應給予5次處罰為合理,其餘罰單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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