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前法官遭起訴貪汙判無罪 士林地院:檢方

作者: andyann   2022-03-31 11:14:06
前法官遭起訴貪汙判無罪 士林地院:檢方認定空泛浮濫
2022-03-30 18:58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前法官陳梅欽,遭控涉嫌不實申報加班費,被檢舉受律師招待買春、
收受賄賂,還有1千5百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遭士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
等罪嫌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今判處無罪,並發新聞稿稱,檢方認定的犯罪嫌疑時間點「不
僅過於空泛,且流於浮濫!」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法官審判工作核心是「法的認識與判斷」並以「自律」為原則,只要
申報加班的總時數,與實際加班時數相符即可,陳梅欽在案發前後每月結案數量「均在全
院民事庭法官平均數之上」甚至長期辦案績效維持在「高於同儕平均水準」
合議庭認定,陳梅欽月加班20小時應非難事,檢方未能提出積極證據,證明沒有報加班的
其餘天數,沒有加班從事公務事實,難認填報加班時數有不法意圖。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陳梅欽已有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至6條之「罪嫌」「涉
嫌犯罪的確切時間」及「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等要件。陳梅欽遭到檢舉收受賄賂,
但廉、檢沒有去調查檢舉函內所稱陳梅欽接出的律師、民間人士的背景、聚餐動機、是否
是法院案件當事人、有無金流往來等,「僅依檢舉人空泛指訴、蒐證照片」難以勾稽陳梅
欽涉貪汙罪嫌的類型、時間、地點、金額等構成要件。只憑聚餐事實,就臆測涉犯貪汙罪
,更沒有查證檢舉的可信度,就調取陳和其親友長達7年的金融帳戶交易明細。
「多次遭檢舉私下接受律師招待買春、收受賄賂等情」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未積極查
證涉嫌犯罪的時間點,「輕率地」將陳梅欽受檢舉的案件時間、數年後遭檢舉的時間,都
列為犯案時間,無法說明為何要解釋2012年3月19日隨機分案承辦的案件,就要說明這天
之前存入的款項。
合議庭認為,公訴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產生的時點認定「不僅過於空泛,且流於浮濫!」
司法官的工作本質,是依照自身法律專業判斷訴訟事實,必定有勝敗結果,難以期待兩造
均甘願服氣,如果依照檢方認定的方式判斷本罪犯罪嫌疑「豈非日後一經不滿訴訟結果的
當事人無端或蓄意捕風捉影,憑空指訴司法官有犯貪汙治罪條例,司法官即負有說明自承
辦該案或遭檢舉日起數年間細瑣金流之說明義務?」此種法律解釋方式顯然踰越本罪原已
適度調整無罪推定原則之界線,此例一開,可能讓有心人士藉此手段打擊司法官清譽,進
而達到操弄審判結果、癱瘓司法,最終損及司法獨立,顯非積極推動司法改革之我國所樂
見。
合議庭認為,縱使陳梅欽沒有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也難論處貪汙財產來源不明罪。陳梅
欽在7年間存入他與妻子的帳戶現金總額為1502萬400元,但從帳戶提領出的現金476萬餘
元、300萬元、貸款所得1152萬餘元、澎湖房屋租金現金收入132萬元,已達2061萬925元
,提領可支配的現金,大幅超出起訴範圍,存入款項和收入之間,並無顯不相當。
檢方今傍晚表示,待收到判決再研議是否上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0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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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判決指出,法官審判工作核心是「法的認識與判斷」並以「自律」為原則,
只要申報加班的總時數,與實際加班時數相符即可」
「提領可支配的現金,大幅超出起訴範圍,存入款項和收入之間,並無顯不相當」
看來對這名法官印象應該要改觀?
幾年前的新聞鬧蠻大的,舉例如下:
法官涉撩人妻還爽報加班費 司法院震怒送監院議處 | 台灣蘋果日報
https://youtu.be/hgRJmLHj_0w
涉性騷、濫報加班 前法官陳梅欽遭彈劾 20190215 公視晚間新聞
https://youtu.be/clb8vdj9-NI
司法院自己都把這人送監察院,然後監察院彈劾,這名法官也馬上離職轉律師,
現在這判決出來,可能會讓人誤會有點打臉司法院跟監察院?
之前誤會這名法官了?
還是說同名同姓不同人?落差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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