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2號判決484館長的勝利

作者: XDGC (ID說明一切)   2022-03-17 09:08:41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
聲請人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
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判決主文
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
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
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中略………
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
,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又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
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又強制公開道歉係直接干預
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其意見或價值立場之自主決定,而非僅涉及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顯
屬對高價值言論內容之干預。又
簡單說,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含「強制道歉」
強制道歉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表意自由,表意自由尚包含不表意之自由
而所謂的「適當處分」必須「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始屬合
憲。例如「張貼判決書」,以客觀事實來回覆被害人之名譽始合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性
而我們擁有妨害名譽大家風範的館長,身背多條妨害名譽案件,被害人有吳宗憲、健工老
闆、蔻蔻姐(聽說這個和解了)、羅文,這次憲法判決,館長是最大受益人吧!反正賠錢
是一定要賠的,現在不用登報道歉、不用直播道歉,面子保住了這樣多爽阿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