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1分鐘內3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法官認同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2-03-15 10:09:14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2.記者署名: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1分鐘內3次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法官認同一違規撤2紅單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市張姓男子前年5月6日下午5時29分駕車,沿國道1號南下永康至大灣交流道間,1分
鐘內3次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民眾檢舉被開3張紅單,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南地
院認該舉發裁罰,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6公里內、6分鐘內、未行經1路口以上規
定,撤銷2張罰單。
據調查,張男當天下午5時29分至同時30分間,沿國道1號南向322.9公里至323.9公里路段
行駛期間,有3次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後方民眾錄影檢舉後,經國道公路警察
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檢視檢舉資料認符合規定,製單舉發。
台南市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指出,依民眾檢舉影像,原告在該裁處書中不同地點變
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其違規時間與地點均不同,為數行為,依行政罰法、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等,應分別處罰,於法並無不合。
訴訟代理人指出,張男行經國道一號南向322.9公里處,在各次變換車道前,均有開啟方
向燈,待後方車道無來車才變換車道,且張男車輛是VOLVO 歐規車輛,方向燈設計有短暫
閃爍、連續閃爍並與方向盤連動,依檢舉影像,張男轎車各次分別閃爍7次、7次、6次,
可以證明他有開啟方向燈,且駛入車道回正方向盤後自動關閉。訴訟代理人認張男遭後車
惡意檢舉,並依該檢舉影像判讀,誤認張男正確行車動向。
台南地院認為,民眾檢舉與逕行舉發是相同性質程序,在司法實務上即應適用。張男違規
行為在國道1 號南向322.9至323.9公里,查屬違反現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違規行為,
是在6公里內、6分鐘內、未行經1路口以上,且非在隧道內違規,張男在該行車區段內連
續違反同款規定的各次違規行為,舉發機關與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僅能為一次舉發與
裁罰。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6164955?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6.備註:
1.高速公路上切一次吃一張就有六分鐘+六公里無敵時間了
2.「訴訟代理人認張男遭後車惡意檢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