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國道狂飆222公里遭罰2萬4 警因少關鍵

作者: myIDis7 (個字)   2022-03-05 21:06:24
男國道狂飆222公里遭罰2萬4 警因少1關鍵動作罰不成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304004455-260402
中時/袁庭堯
黃姓男子車輛借給好友,在國道一號南下接近楠梓處狂飆222公里,遭國道警察拍照製單
開罰2萬4000元、牌照吊扣3個月。黃男認為警方沒有提前設置「測速預告警示牌」就偷拍
,申訴未果再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道交處罰條例用意在「提醒」而非「處罰
」,警方執法不得便宜行事,國道警察還拿日期不符的照片舉證,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可
上訴。
2021年2月3日凌晨1時許,黃男的公司車在國道一號南向346.6公里、楠梓交流道前遭國道
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岡山分隊員警拍到,時速高達222公里,事後開發告發,要
罰2萬4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時裁處該車輛吊扣牌照3個
月。
黃男承認超速,但他不服警方偷拍,透過Google街景功能查詢後發現,該處不是固定告示
牌地點,員警當時也未依規定提前在測速拍照架設處之前設置警示牌,警方舉證的告示牌
照片並未顯示拍攝時間,恐怕是事後補拍,向交通局申訴遭駁回,怒提行政訴訟。
黃男強調,當天車輛借給友人開,事後收到舉發通知單時已是16天後,行車紀錄影片已經
覆蓋,友人表示當天未看到測速警告牌,也沒看到警車停在路肩,懷疑是員警偷拍。黃男
不服公司車因此遭吊扣駕照,表示因公司業績下滑,已規劃把車賣掉以維持營運,若再扣
牌會影響公司營運。
交通局認為,員警採證照片顯示,在黃男車輛違規地點前800公尺立著「警52」測速取締
標誌,已符合「300公尺至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之舉發要件。不過法官發現,警方提
供的警示牌照片,未顯示拍攝日期和時間,相片建立時間是2021年12月22日,非黃男車輛
違規當日。
法官表示,雖然黃男車輛超速是事實,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測速預告警示牌
的設置目的,在於體現「維護交通安全,非以處罰為目的」,行政機關執行上應確實遵守
配合、不可便宜行事。法官認為,警方值勤時,只要隨手之勞、拍張照片就能佐證警示牌
的設置是否合乎規定,但員警並沒有這樣做,判黃男原處分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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