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司法院建置保安處分裁定審查規範 會銜政

作者: qazsedcft ( 蛋包飯 )   2022-02-19 07:26:32
1.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司法院建置保安處分裁定審查規範 會銜政院後送立院
4.完整新聞內文:
司法院院會今通過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將建置各類型保安處分裁定審
查程序規範,完善正當法律程序;修正草案將盡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釋字第799號解釋就性侵害犯罪「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的宣告及停止,已揭示應提供正當法
律程序保障意旨;司法院表示,另考量保安處分相關裁定種類眾多,其中「監護制度」剛修
正增加延長處分類型,有綜整處理各相關程序的必要,因此除強制治療外,本次修正更將範
圍擴及監護、禁戒、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各類型保安處分。
司法院指出,本次修正綜合審、檢、辯、學、醫等各界專家意見,依所涉及基本權限制的強
度等因素,設計正當法律程序的層級化保障。對於受處分人人身自由有影響的類型,就審查
程序賦予辯護倚賴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等保障。此次修正刑事訴訟法1條、增訂7條,並
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23。
在修法重點部分,刑事訴訟法草案第481條「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之種類,依人身自由之
拘束程度而為區分。」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
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等;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處分,例如免除處分之執行、停止強制治療
、付保護管束、因執行保安處分而免其刑之執行等。
草案第481條之1規定檢察官聲請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以繕本通知受處分人;
及規定法院之審查、命補正及准駁依據。
草案第481條之2規範檢察官對於聲請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或許可執行拘束人身自
由處分,應遵期提出,使法院能夠充分審慎裁定。
草案第481條之3則規定保障受處分人如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時,應指定公設辯護
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輔佐人規定,使有親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
在場。
另外,為落實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檢察官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時,因法院的准駁仍可能影
響人身自由,因此規定準用拘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審查程序;又若受處分人經鑑定、評估認無
繼續強制治療必要,而檢察官仍繼續指揮執行時,如受處分人依法聲明異議,原則也準用拘
束人身自由類型的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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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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