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臉書罵陳時中「無恥舔美賣臺」 鄉民判拘

作者: Riyuberg (protect)   2022-02-15 11:16:04
判決書
https://bit.ly/3GOpOYs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固坦承於有透過網際網路以「賴斌勤」名義進入「○○○○資
訊大小事分享團」之公開臉書,發表「阿中部長隱瞞疫情,無恥舔美賣臺」之文字等情,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只是在臉書上表達自己立場,沒有侮辱告訴人之
意云云。經查:(一)被告坦承上開部分事實,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
110年度審易字第41號卷【下稱審易卷】第110頁),核與告訴人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見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7528號卷【下稱他卷】第4至5頁),並有告訴人提出
之「○○○○資訊大小事分享團」臉書社團網頁在卷可稽(見他卷第7至9頁),是此部分
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張貼前揭文字等言論,可見被告係就告訴人代表國家處理疫情之作為有所批評
,惟應思以理性之態度就事論事,並以適切之文字表達,然被告張貼「無恥舔美賣臺」等
文字,依一般社會通念,則具有輕蔑並使人難堪之意,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顯屬侮辱之言語,此情自為貶抑告訴人所使用之語彙,已超出一般合理適當評論之範圍,
足認被告係執此辱罵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名聲造成負面貶抑,足使告訴人之名譽、社會
評價因此遭受損害甚明,而屬公然侮辱之行為,被告前揭所辯,尚無足採。
(三)被告雖以前情置辯,惟就「○○○○資訊大小事分享團」臉書社團專頁上關於政府
官員處理疫情之議題,本應理性討論並尊重不同意見,且發言時應針對議題本身而為意見
評論或抒發心情,倘若言論本身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加以貶辱、謾罵、攻訐,則已超逾言
論自由保障之範圍。是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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