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新聞中的法律/開徵耗水費的必要性

作者: haiduc (小火柴)   2022-02-15 10:27:01
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新聞中的法律/開徵耗水費的必要性
2022-02-13 23:40 經濟日報 / 王藝峰
《水利法》第84條之1於2016年公布實施,水利署隨即研議《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並
於去年底預告相關草案,預計今年7月實施,開徵後前三年減半徵收相當於提供廠商改善
用水設備的緩衝期。
耗水費徵收期間為每年1月至4月、11月及12月,也就是枯水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及地面
水之總用水量逾9,000度者為徵收對象,超過9,000度者,以每度3元計;至於在地下水使
用上,費率一律3元。
台灣雖然降雨豐沛,但並不能算是一個水資源豐富的國家,前年跟去年的旱災可以發現,
水在台灣是一個愈來愈珍貴的資源。而當產業、經濟發展都必須要有穩定供水,如何促成
用水大戶更加節約、有效率使用水,這就是開徵耗水費最重要的目的。
水利署從2016年就開始收集各界意見,擬定耗水費草案,過程中社會對於耗水費徵收技術
性問題及必要性都有所討論,如環保團體就希望可以課徵重一點,產業界則反之,所以都
在進行政策溝通。
水利署考量到水是產業跟民生必需品,因此調整耗水費也會造成物價波動,也要考慮民生
承受度。再加上台灣產業相當廣泛,有收益相當高的高科技產業,以及獲利一般的傳統產
業,因而必須花很多時間來琢磨這些產業的容受度。
耗水費以9,000度為分界是因現階段要求若廠商每天用水300度,也就是一個月9,000度,
就必須提送用水計畫書,讓水利署無論在稽核跟管控上比較容易,也讓新制度實施上較順
利。另外,水資源管理應該採取「抓大放小」,先把用水量最多的先掌握住,所以針對
9,000度以上先控管。
為促使用水大戶加大節約力道,使用再生水、海淡水及投資節水設備經費等均可減徵,最
高可減徵六成。
而此次公布草案為耗水費課徵大原則,另外針對產業別節水原則,也就是用水人可取得全
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可執行水資源效率管理系統聲明書,節水回收率達到同行業公
告之標準者減為2元,比同業標準更好的優等企業者減為1元。
針對產業別回收率標準,因為每一個行業性質不同,生產節水狀況也不一樣,因此會針對
不同產業訂定不同回收率。而產業回收率在過去用水計畫及環評都有比較粗淺的數值,還
會納入廠商實際回收值再做調整,可以更多廠商可以達到減免。
過去在各產業別回收率是耗水費辦法較難溝通阻礙,但回收率是一個科學標準,我們依照
現有的科學數據來做分析,廠商跟各產業工會意見會邀請工業、科學園區主管機關來提供
修正意見。
這些回收率在政府相關制度都已經存在,也許期間必須經過微調,因此水利署還是有信心
在今年7月前訂定出各產業別的回收率,讓耗水費如期上路。
(本文由水利署副署長王藝峰口述,記者鍾泓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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