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隨便被匡列就隔離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啊?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2-14 00:04:23
※ 引述《s3122762120 (栗悟飯とカメハメ波)》之銘言:
: 小弟法盲啦 只有之前準備考試的時候有讀過一點行政法
: 我記得在法律上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自由不是一件超嚴重的事嗎
: 要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原則 符合比例原則
: 還要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等等的
: 費用也應該由政府負擔
: 怎麼現在是跟大富翁一樣
: 什麼吃個飯就可以把人抓去旅館坐牢
: 旅館錢還要自己付
: 這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啊?
先前SARS時期就探討過類似的問題
釋字第 690 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9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
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
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
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
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
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
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
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
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
防治法制。
理由書落落長 就不貼了
重點就是
認定隔離是剝奪人身自由
但目的是保護人民生命安全身體健康
與刑事處罰不同
強制隔離為保護重大公益所採之合理必要手段
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但要明確規範隔離最長期限 且給予適當之補償
現在的問題就是 適當之補償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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