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4年前就知3子女不是他的種? 如今不想要...甩不掉了

作者: ezJapan (Japan)   2022-02-09 10:56:20
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記者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4年前就知3子女不是他的種? 如今不想要...甩不掉了
4.完整新聞內文:
蕭姓男子與魏姓妻子結婚42年,兩人生有3名子女,4年多前妻子離家出走,並告訴蕭「3個孩子都不是你的種」,他提否認子女訴訟,宜蘭地方法院駁回。台灣高等法院指蕭直到去年妻子提離婚時才提起本件訴訟,超過2年除斥期間,不論蕭與3名子女DNA鑑定結果為何也無影響,駁回蕭上訴。
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且明載「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蕭姓夫妻1980年12月25日結婚,3名子女皆已成年。蕭指出,妻子2017年7、8月間離家,並向他坦承3個小孩都不是自他受胎所生,他才提否認子女之訴。
對於父親提否認子女之訴,老大、老二表示既然父親提起本件訴訟,他們同意父親的主張,不過老么和妻子則說3名子女都是婚生子女。
高院指出,所謂受胎期間是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婚生推定制度的目的是在確保子女地位、成長安全,避免使無辜的子女負擔因非婚生而致的社會、法律上不利益。因真實的父子身分關係,涉及父母子女的身分權、人格權,若推定與真實不符,可提起否認之訴。但為維護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的平衡,特規定否認之訴應於2年除斥期間內為之,並以提起訴訟的一方主觀知悉子女為非婚生時起算。
高院認為蕭姓男子既然從2017年間就知道這件事,卻直到去年妻子提離婚訴訟時,才具狀要否認子女,明顯已經超過2年除斥期間,依規定他不得提起本件之訴。雖然老大、老二同意父親的主張,但否認子女之訴不適用認諾、自認及不爭執事實,而蕭請求與3名子女驗DNA,高院也表示不論鑑定結果為何,都不影響他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除斥期間,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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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姓男子4年多前被妻子告知3名子女都不是他的「種」,他提否認子女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指蕭直到去年妻子提離婚時才提起本件訴訟,超過2年除斥期間,駁回他上訴。記者王宏舜/攝影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082358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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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頂到底是怎樣辦到的.... 一個親生的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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