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開車超速被拍照舉發!竟因路太寬判免罰 

作者: ThomasBuBu (噗噗)   2022-02-08 03:05:51
1.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2.記者署名:
郭芷余/高雄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開車超速被拍照舉發!竟因路太寬判免罰 二審法官打臉了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一名莊姓老翁開車行經中山四路超速24公里遭移動式照相舉發,開罰1800元。莊翁不
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認為該路段四線道太寬闊,警方把拍照的警示標誌設在分隔島上,
不符「明顯標示」規定,裁定莊翁免罰;但交通局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認為一審並未實測路要有多寬才會看不清楚標誌,未依職權調查,因此廢棄原審判決發回

判決指出,前年3月21日下午3時許,高雄市警局小港分局在中山四路與金福路以南約450
公尺處,以非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機取締超速汽車。73歲的莊姓老翁開著自小貨車行經該
路段,因超速24公里被拍到,警方逕行舉發開罰1800元。
收到罰單的莊翁不服,認為警察在四線道路照相取巧,有失人民褓姆之責;而且警告標誌
放在快慢車道分隔島上,而他當時開在快車道的最內側,他這個73歲老人根本看不到,警
察如此設置實在不道德,希望法院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因本件屬一般道路非固定式科學儀器超速取締,依處罰條例第7條之2
第3項規定,應在100 公尺至300 公尺間有「明顯標示」,而中山四路與金福路路口是12
線道,該路段極為寬廣,不僅中間有分隔島,南北向快慢車道也有安全島隔開,警員執行
機動測速取締時雖有設置機動型「測速取締標誌」告示牌,但設置在快慢車道的安全島上
,開車在最內側快車道的莊翁是有可能因為路太寬而無法輕易看見該警告標誌,認為警方
設置不符合「明顯標示」的要件,因此撤銷原處分,裁定莊翁不罰。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不服上訴,主張本件交通違規事實發生在白天,並無夜間光線不足或日
間太陽光線反射之情形,且當時莊翁右側亦無其他車輛通行而擋住視線,應可明顯看到該
標誌。
且經檢視其他與標示地點相近路段的Google街景圖,相關標誌皆設於路段右側,足見設於
右側標示不會使駕駛人無法辨認,已符合處罰條例「明顯標示」的要求。
二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認為該路段「路面極為寬廣」可能導致最內側駕駛人看
不到標誌,但所稱「極為寬廣」究竟達何程度?什麼程度會使一般正常駕駛人從最內側車
道經過的一瞬間,無法看到位於道路右前方分隔島上的 「警52」標誌內容?
合議庭認為這些爭議,應委由專家鑑定,或由原審勘驗現場,測量距離,以親身目視的客
觀勘驗結果,作為事實判斷依據;但一審法官卻僅憑現場照片就認定路面極為寬廣、舉發
不符合正當程序而撤罰,未依職權調查,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雄地院重新調查。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208/ICHXKOH6LRELTKP2ZKCN776K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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