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醫學系畢業女劉瑀涵縱火燒死父親 二審

作者: Gunbuster (勇往直前)   2022-01-18 10:03:44
1.媒體來源:
ETtoday社會新聞
2.記者署名:
林悅
3.完整新聞標題:
醫學系畢業女劉瑀涵縱火燒死父親 二審改判10年
4.完整新聞內文:
醫學系畢業的台南市女子劉瑀涵,只因為和母親發生口角,竟購買汽油在住處縱火,造成父
親逃生不及喪命,母親和弟弟2人受傷,台南地院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放火等罪將她判刑
12年、執行前至特定場所監護2年,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將於18日上午宣判,改判10
年。
二審上午宣判撤銷一審原判12年, 改判10年,執行前至特定場所監護2年。改判理由為劉女
案發時進入病情性期,經送嘉南療養院治療1年,病情有改善,庭審坦承放火,但不知後果
這嚴重,加上母弟向法官求情給予就醫自新,法官因而改判。惟劉女恐有再犯之虞,法官也
要求對劉女保安處分。
一審判決指出,劉瑀涵於2019年5月15日晚上11時許,在家中因為細故與母親發生爭執,明
知汽油為易燃物,倘點火可能燒燬住宅,並使同住之父母及胞弟逃生不及,有發生窒息或燒
死之結果,竟仍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及縱因此發生有人死亡之結果,亦不
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殺人犯意,前往加油站購買九二無鉛汽油17.48公升,注入所攜帶塑膠
桶內,再於16日凌晨4時8 分許返回住處,將桶內汽油潑灑在一樓客廳沙發睡墊附近,點火
引燃後,即駕車逃逸。
消防人員於凌晨4時45分許迅速撲滅火勢,故住宅之主要效用尚未達燒燬之程度而未遂,但
其弟因此受有一氧化碳意外毒性作用及喉嚨痛等傷害,其母則受有雙側下肢及會陰燙傷、體
表面積33%、合併吸入性灼傷及左下肢腔室症候群等傷害。其父則因吸入過多濃煙,引發燒
燙傷併吸入性嗆傷而死亡。
被告劉女坦承有購買汽油返家等事實,但否認有放火殺人之犯行,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應符合
刑法第19條第1項心神喪失不罰之情形。法院合議庭參酌台南市消防局鑑定結果確認起火原
因是人為縱火,再觀諸被告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加油站及其住處巷口之監視錄影畫面等,可
知確是被告引火後始離開現場,又被告在案發前有與母親發生爭執,亦經證人證述屬實,可
認被告有放火動機,綜合相關事證,認被告應已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再查,被告是選擇性
將汽油潑灑在客廳沙發睡墊附近,放火後尚知迅速駕車離開,並可開上高速公路等情,再參
酌成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及相關證人證詞,認為被告並未達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之情形,
故被告及辯護律師所辯均無可採。
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劉女犯案後,刑法第272條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規定業經修
正,並已今年5月31日施行,經新舊法比較後,以修正後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故合議庭認定
被告劉女所為,係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同法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
既遂罪、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未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均屬家庭暴力罪。又被告是以一放
火之行為,同時觸犯4 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對直系血親尊親
屬犯殺人既遂罪處斷,有期徒刑部分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因被告劉女經送成大醫院鑑定結果
,確認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有期徒刑部分並先加後減。
一審法官審酌被告放火致父親死亡,母、弟受傷,顯違逆倫常,放火後又未為任何救護,即
駕車逃離現場,造成無可彌補之結果,犯行重大,惟念本案倖存之被害人即被告之母與弟,
均表示本案是因被告求學時承受壓力,雖未曾就醫,但其行為時疑似精神病狀,情緒不穩,
才鑄下大錯,基於親情,仍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能從輕量刑,讓被告有機會就醫治療,
再審酌被告犯案時年僅27歲,並無任何犯罪前科,係大學醫學系畢業,犯後坦承部分事實等
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2年。
成大醫院鑑定團隊建議宜安排被告為強制精神治療,否則未來仍有自傷、傷人之虞,再審酌
被告放火行為之嚴重性,迄未曾就其精神狀況進行任何醫療行為,且於法院審理期間開始展
現之防衛、敵對性格,如於刑期執行完畢後始進行治療,較刑之執行前就治療之實益低,故
法院認在被告刑之執行前,即有先予治療之必要,故併命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先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監護2年,使其得於執行前先行治療,避免病情繼續惡化,以達個人矯正治療及社
會防衛之效。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18/2171478.htm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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