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點千元不算?低消一杯飲料沒喝不行

作者: marain (明天到了)   2022-01-08 14:14:24
這個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消費者與店家關於契約的認知不同,民法上來說就是意思表示錯誤
民法上的錯誤類型有三種,分別是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跟動機錯誤
簡單來說,內容錯誤就是你把交易的內容弄錯了,例如搞錯交易對象、本來要買蘋果卻不小
心買成芭樂
表示行為錯誤就是你做了錯誤的表示方法,如標錯價、拿錯商品
動機錯誤就是你進行這個交易背後的動機出了問題
原則上動機錯誤我們認為是你自己想錯了的責任,所以不得撤銷
而回到這次事件,店家既然有明寫說低消是一杯飲品;那消費者把「一杯飲品」理解成「有
買同等價格的東西就行了」這件事,本身算是消費者自己內心的認知有問題,想錯了,所以
算是動機錯誤
那你可能會問了,前面說動機錯誤不得撤銷,那怎麼辦?
民法第88條有規定,如果這個錯誤的動機在交易上有很重要的影響力,那就當成內容錯誤來
處理
而消費者既然誤認了低消門檻而進門消費,顯然這個低消門檻是這筆交易能否成立的決定性
因素,我認為可以算是上面講的重大影響力,所以可以撤銷
那問題又來了,有些人就會想:「如果一言不合就撤銷,那我們的買賣不就超不安全的?誰
知道會不會我今天買了東西後明天被通知說要撤銷,叫我把東西還回去?」
為此,民法也有規定,錯誤的撤銷,必須建立在表意人無過失的前提,我國的實務把這裡的
過失解釋成「沒有盡到自己應進的注意義務」簡單來說就是只有在考慮不夠周全的前提下才
能撤銷,而且撤銷後,如果對方有所損失,也必須賠償這個損失
那撤銷之後,這筆交易該怎麼算?
首先,撤銷後這邊交易將會自始無效,那消費者已經拿到的商品就會變成不當得利,應依民
法第179條返還
可是我吃下去的東西你要怎麼叫我還?民法有規定,如果是沒辦法還回去的東西,要用金錢
返還代替
結論就是消費者把買的東西的錢付給店家就行了,這個低消的規定在本案不會讓消費者得多
花錢買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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