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事官裁准同婚伴侶收養無血緣子女 司法

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2022-01-07 14:36:08
先說結論,與其做這種完全逸脫法條文義的擴張解釋,不如直接駁回當事人的聲請
讓他們直接去提憲法訴訟,進而宣告748施行法(下稱專法)第20條違憲
專法第2條其實就是按照18年公投的結果,不將同性伴侶視為民法上的「夫妻」或「配偶」
看看第3條以下的各該規定,全部都是使用「第2條之關係」,而非夫妻或配偶就知道了。
也正是在「第2條關係並非民法上的夫妻或配偶」的前提之下
「第二條之關係」(同性伴侶間)具體的權利義務要適用民法的規定。
就必須是專法中有明文規定「準用」始可,而在這樣的規範結構下
沒有在專法中沒有規定準用的部分,其實就代表著立法者有意排除。
而作為本案爭議核心的第20條,其實很明確的把收養的適用範圍
限縮於「親生子女」,也就代表說「繼親收養」他人的「養子女」部分是被立法者排除的
(這邊要探求立法者的原意也很很簡單,除了查找立法院公報之外,跟很多法律是數十甚
至近百年前制定,立法者幾乎都作古的情形相比,參與748施行法制定的一堆人都還是現
任立委)
而當法律有違憲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時,法官應如何適用法律
大法官在第371號、第572號解釋其實就已經說明應該如何處理了
原則上「各級法院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
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例外在「各級
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時,才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而本案這種「做出與法律文義矛盾的解釋」
其實跟「拒絕適用法律」本質上幾乎是相同的。
而且上述兩號解釋的前提,還是在憲法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下才可以此為由聲請釋憲
並非憲法第80條保障的「主體」的司法事務官,即便法院組織法規定其可以負責部分裁定
也並沒有賦予其可以對於法律進行違憲審查,進而限縮或擴張解釋的權限
這其實也是新聞中部分法官認為不妥的地方
而且去年10月底其實已經有同運團體著手在進行釋憲聲請了
因此在爭議底定前,即便為了維護人權適用法律時,任意做出與文義相反的解釋不甚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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