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司事官裁准同婚伴侶收養無血緣子女 司法

作者: botnet (天龍人)   2022-01-07 12:32:03
自由
司事官裁准同婚伴侶收養無血緣子女 司法院回應了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019年間接獲一對同婚伴侶聲請認養一位5個月大女童的案子,未分給
家事法官審理,而是交給一名司法事務官處理,該名司法事務官日前自行解釋、擴充同婚專
法適用範圍,裁准認可收養,全案確定。司法院5日對此回應,收養事件交由司法事務官辦
理,符合國際潮流,而對於裁定結果,司法院不便表示意見。
司法院指出,「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3款、「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25條第1
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50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得辦理非訟事件,司法院依這三條法律
規定,發布「司法事務官辦理各類事務之範圍貳之一、肆之二」,明定收養事件的認可收養
、認可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
司法院強調,德國「法務官法」第3條亦明定,家事事件由法務官辦理,故我國規定合於國
際潮流。
至於本案司事官裁准認可收養、發生形成效力的結果,司法院表示,基於維護審判獨立,不
便表示意見。
過去的家事法庭,不論訴訟或是非訟案件,均由家事法官審理。司法院為了減輕法官工作壓
力,修正「法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放寬讓不具法官身分的司法事務官,亦能處理部分非
訟案件,由於這些案件多為程序事項,不太會涉及艱深的法律見解,運作下來多沒問題。
惟本案特殊之處在於,司法事務官所下的裁定理由欄,除了說明該對同婚伴侶適合收養該名
女童以外,還引用「兒童權利公約」,並擴充解釋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
法」第20條適用範圍,強調法律「沒有禁止」就是「允許」。
引用他法以及擴充解釋,事涉適用法律的核心,再加上該名司法事務官解釋法律的邏輯並非
司法實務慣用見解,不少法官議論紛紛。有人認為前衛大膽;有人認為較具爭議的案件,應
交由家事法官審理;也有人建議即便讓司法事務官辦理,做成裁定前還是要交給庭長核閱,
因法官才是憲法第80條所賦予「獨立審判」的客體。
被問到面對法界不同看法,未來是否會考慮修正相關規定,細緻化司法事務官所能辦理案件
的類型?司法院並未說明。
https://bit.ly/3EXLZu9
看來是怕有爭議,就丟給事務官去解釋
是不是有點太隨便...
有沒有太扯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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