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永侒實業宜蘭採礦中途停工1年 監察院糾

作者: a0580531 (ryuuuu)   2022-01-04 11:57:41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林銘翰
3.完整新聞標題:
永侒實業宜蘭採礦中途停工1年 監察院糾正礦物局:竟未廢止礦業權
4.完整新聞內文:
監察委員田秋堇等人4日表示,永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展延宜蘭縣員山鄉的礦權,然
而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間,所雇的工人均未達5人以上,且在2004年並未從事開採
作業,經濟部礦務局卻未依法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核有違失,因此監察院通過提案,糾
正經濟部礦務局。
永侒實業申請在員山鄉大安埤山開採礦區案,部分居民認為,開發案不僅可能汙染環境和
水源,大量砂石車恐帶來噪音和空氣等汙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評大會在去年6月審查
後,決議此案進入二階環評。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蔡崇義4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永侒公司申請展延宜蘭縣員
山鄉的礦權,然而該礦曾有中途停工,經濟部礦務局並未依法審查,歷經1年4個月的立案
調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在去年12月8日通過調查報告,並且糾正礦務局。
田秋堇指出,依據永侒實業的「礦業簿」記載,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間,所雇工
人均未達5人以上,且依礦務局「自行勘查」與「實際查核」的記錄,2004年該礦並未從
事開採作業。
田秋堇再指,依照《礦業法》規定事項的查核要點,該礦確實有「中途停工1年以上」的
情事,然而經濟部於上開期間,未依法廢止礦業權之核准,核有違失,因此依法予以糾正

調查報告發現,永侒實業在2019年11月4日提出的礦業權展限申請,交通部依據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所提供礦區界點為基準,套用地理資訊系統測距,確認礦區座標距省道並不符《
礦業法》第27條「需距省道系統150公尺以上」的規定,依法未經交通部同意,應不予核
准。
林盛豐認為,《礦業法》是在1930年制定,當年政府統治中國大陸、百廢待舉、急於開採
,然而今日政府所轄國土大不相同,台灣如今面臨過度開發之壓力,情況與過去迥異,相
關認定與核處原則,實應隨社會整體變遷適時檢討修正,更應與時俱進。
林盛豐建議,礦務局應以本案為鑑,審慎檢討《礦業法》,同時顧及聯合國「永續發展」
目標以及《礦業法》所揭櫫「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的立法意旨,持續滾動
檢討,以符實需。
蔡崇義強調,礦產是不可再生性的資源,礦產之開挖若有不慎,則有破壞水土保持之憂,
甚至對國土保安造成干擾,因此需依「規費法」徵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然上述規費
自2004年訂定後即未調整。
蔡崇義認為,雖然「礦業權費」目前擬調增,然而「礦產權利金」迄今仍未有調整,礦務
局應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衡量各種因素,持續滾動檢討礦業權費與礦產權利金的收
費基準並適時調整,以符規費法的精神。
蔡崇義受訪時表示,監察院希望大家重視礦業權的問題,台灣有很多好山好水,但是很容
易被破壞,「不像中國大陸鼓勵大家開採」,很多地方一旦被破壞就很難恢復,當前的情
勢已經變更,希望大家重視礦業的開採。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reurl.cc/44R9EK
6.備註:
亞泥開採好像都沒有這些問題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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